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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08年1月1日,德国《保险合同法》完成了其生效近百年后的首次重大修订并开始实施。新法在强化保险人义务、完善投保人权利,衡平保险市场供需双方闻利益关系等方面作出了诸多重大变革。变革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人建议与说明义务的强化、投保人告知义务范围及其责任机制的完善、被保险人权利类型的扩张、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健全以及保险合同法本身的现代化等。相关变革对于中国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借鉴价义。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德国,变革 德国1908年《保险合同法》是陆上保险统一立法的先驱和典型代表,其对日本、瑞士、瑞典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具有深远影响。2008年1月1日,德国《保险合同法》完成了其实施近百年后的首次重大修订并开始实施。新法在强化保险人义务、完善投保人权利,衡平保险市场供需双方间利益关系,实现保险合同法现代化等方面作出了诸多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对于对于中国保险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德国《保险合同法》的修改背景与历程 与英、法等国类似,德国的保险立法始于海上保险。德国海上保险的最早立法是1731年的《汉堡保险及海损条例》,其陆上保险的最早规定则见于1794年的《普鲁士法》。1900年德国商法典出台后,有关海上保险的规范被纳入该法典的海商法部分。1908年通过、1910年施行的《保险合同法》则对陆上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该法并被认为是陆上保险合同统一立法的先驱和典型代表。① 近一百年来,德国保险合同法虽经多次修订,但基本上都是针对个别条款的修补式改动,其中比较重要的修订是1994年的修订。此次修订中,德国保险监管局放弃了对保险条款的事先审批权力,保险合同法中增加了对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保障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险种的法条,同时增加了著名的小写a条款,即强制性的消费者保护条款(一些法条被明确为强制条款,消费者的某些权利即使消费者本人签字同意也无法放弃)。此次修订的背景为:20世纪90年代之后,欧盟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使得欧盟各国在保险市场和保险法律制度方面的统一成为大势所趋②;同时,经济生活的巨大变迁导致德国1908年的保险合同法许多条款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保险政策和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其部分内容甚至已为司法实践所突破或改写。故法律制度层面亟需作出相应调整,全面的改革已成为必需。尤其是在2002年,欧盟颁布了两个保险业指令,即异地直销指令和保险中介指令,这两个指令的出台对德国保险业震动巨大。因为,德国原来的保险销售很多属于异地直销,且德国对保险中介人也无特别管理制度,此二指令要求德国保险人对其营销体系进行重大改革,以增加保险行业的透明度,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此二指令的落实将显著增加保险人的运营成本。这些构成了2008年德国保险合同法修订的基本历史背景。作为在国内法中落实欧盟上述二指令的结果,德国保险合同法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6月发表了修订现行立法的初步意见,并于2004年4月发表了长达570页的最终工作报告,对保险合同法的修改提出了具体建议和理由。2006年10月,德国联邦政府公布了审订后的保险合同法修正案,该草案经过进一步的完善和复杂的立法审批程序,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于2009年1月1日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作为实施近百年来的首次承大修订,德国2008年《保险合同法》一经出台,即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高度关注。 二、德国2008年《保险合同法》变革的主要内容2008年之前,德国1908年《保险合同法》虽已经过多次修订,但相关修订均未改变其1908年文本的原貌和措词,条款排列基本按原有顺序,新增内容一般采取原条款数字后面加字母的方式编号。相比之下,2008年的修订可谓足对1908年文本的根本性改革。立法者彻底抛开了原有结构,重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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