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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历史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在人类文明史上,任何统治阶级掌握政权之后,都会致力于新制度的不断巩固和完善,并且用法的 形式对新制度予以肯定和保护,把自己的阶级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依靠国家强制力,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 和阶级利益。历来的剥削阶级如此,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反其道而行之”,当然也应如此。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经历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 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 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 从革命党到执政党,加上执政环境的大变化,必然要求我们党的领导方式作出根本性的转变:一 是,从革命战争时期主要依靠政策实施领导,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尤其是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依靠政策,更要领导全国人民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二是,从 革命战争时期总体上实行直接领导,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尤其是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既要加强党的领导,又要改善党的领导,在加强中改善,在改善中加强,依法执政,善于利用 国家政权和法律实现党的主张。这种转变是中国历史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反映了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规律。这是因为,依照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和国家学说,政党不是国家政权,党的主张不是国家 意志。党的主张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成为法律,成为国家意志,才能作为全社会必须遵循的活动规范 和行为准则,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党组织推荐的人选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成为国家政 权机关领导人员,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在执政条件下,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很重要的一点就 是要求全党同志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从思想上明确并在实践中发挥国家政权的职能、运用法 律的力量,实现党的主张,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一) 为了巩固政权,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列宁指出:“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政权问题。”那么无产阶级夺取全国政权、共产党执政之后,根 本的问题还是不是政权问题?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以及后来东欧几个国家发生“颜色革命”的严酷事实 证明,还是政权问题。政权在谁的手里,关系重大,关系全局。人民掌握了政权,也就有了改造社会、改造 自然的强大武器。人民丧失了政权,也就会失去一切。苏联最后一任部长会议主席雷日科夫谈到苏联解 体的教训时,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观点,他说:改革决不能以削弱国家政权为代价。而政权同法律从来 是密不可分的,新政权制定新法律,新法律肯定新政权的合法性,并赋予其行使公共权力。新中国建立以 后,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和法律来贯彻党的主张、实现党的领导,是理所当然的。 (二) 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法律的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说到底,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在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 的。同时,又要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 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不同的地区、单位,不同的社会阶层,甚至不 同的家庭、个人,各有各的具体利益、特殊利益。于是,共同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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