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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 (2)
二、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3)
(一)合理性原则 (3)
(二)合法性原则 (3)
三、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4)
(一)从立法方面制约 (4)
(二)从权力主体方面制约 (4)
(三)从执法程序方面制约 (5)
(四)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方面制约(6)
(五)从执法依据方面制约 (6)
(六)从行政救济方面制约 (7)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行政执法实践存在的处罚不当、滥用处罚权等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对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相应的制度制约。全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就如何解决处罚不当、滥用处罚权等现象和如何正确地运用行政处罚权,真正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做到“罚当其罪”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人员如何正确使用自由量裁权提出具体的要求;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从立法、权力主体、执法程序、内部监督、执法依据和行政救济等六个方面进行细致的剖析。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自由裁量权 合理限制
因此,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和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给予的一种惩戒或制裁制度。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在行政权力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具体表现为对相对人限制和剥夺。正确定性,恰当处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地运用行政处罚权,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罚”和“罚当其罪”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处罚不当、滥用处罚权等现象仍然存在,甚至个别部门把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随意处罚。存在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对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相应的制度制约。本文试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作一论述。
一、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在法律规范的基本、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违法者特点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主确定对违法行为应否进行处罚;二是自主确定处罚的形式;三是自主确定处罚的幅度。
传统法治否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主张“无法律即无行政”,英国法学家戴雪曾将“政府没有专横的自由裁量权”作为法治三个要素构成之一。现代法治则承认自由裁量权:“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的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①“法治并不要求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应该使法律能控制它的行使。现代政府要求尽可能多和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自由裁量权便成为现代法治原则的内涵之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自身的需要:
一是行政法律只能去表存里,全面衡量,达到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统一。执法人员只有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全面、正确贯彻法律宗旨,实施立法意图。
二是行政执法自身特点的要求。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力的实施过程,其社会性、渗透性、富于变化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根据面临的各种实际情况,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选择达到执法目的的方式与幅度,因地制宜地处理行政 执法中的各种问题。
三是行政违法行为自身特点的要求。社会危害性是确立行政处罚的核心,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