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与活动的存在理由的公共性为其内容,因此以全部行政过程为对象,并意识到行政的现实的运作与法意旨不合,这些现实的行政实态应该为批评的对象。
而公共性论与六十年代提出的行政领域论,方法论上,有异同之处。行政领域论,系以对各行政领域行政活动及法制度的论理构造予以客观分析,在个别的、具体的论点上,认识、检讨行政法与市民法的差异,析出行政权与国民权益间紧张关系的价值判断的合理的根据。公共性论,乃系依各行政领域,对被保护与受害的权益间的对立,透过程序上的及实体上的客观分析,资以析出价值顺序的体系化,并将等于行政价值判断基准予以合理化。因此,公共性论与行政领域论,应有其连续性。不过,公共性论的问题意识,来自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矛盾,乃以行政官僚批判或行政活动批判为其内容,并在现代国家的民主的变革下,基于国家论,试图提示现代国家行政法学的角色。鉴此,与以批评传统的行政法学为内容的行政领域论,在方法论上,应属有别,可谓已进展至另一阶段。
至于实现市民的·生存权的公共性的法的基准,为宪法的价值基准,包括实体的基准(=人权尊重、和平主义,=实体的公共性)与程序的基准(=民主主义;=程序的公共性)。此等基准,虽仅止于抽象的·一般的宪法原理原则,但重要的,是应对于各行政领域,依该等基准而为具体的公共性分析,此亦为实现市民的·生存权的公共性的不可或缺的检讨课题。在检讨具体的问题之际,不免有人权价值冲突·对立的情形,因此,为调整人权价值的冲突、对立,基本人权间价值顺序明确化的人权论的展开,亦属必要。
因此,公共性论首先应以行政的公共性分析为起步。具体而言,在中央行政机关的情形,各依法令的行政目的,以前述宪法的价值基准,整理·检讨各行政机关的组织及活动的全部、行政方法等的公共性。
B.发展现况
公共性分析理论发展至今,到中央行政机关的公共性分析情形,已有大藏省、劳动省、邮政省、运输省、法务省、建设省、自治省、经济企划厅、文化厅、公平交易委员会、国税厅、中小企业厅、国土厅等等的公共性分析的研究成果。这些作业系对于中央行政机关组织的历史与实态及活动的一部分,各依现行行政组织法及若干的个别作用法所规定的行政目的所为公共性分析,并剖析行政的政治的·社会的任务与公共性的矛盾。 此外,公共性分析理论本系以行政领域论为基础,除了上述中央行政机关的公共性分析外,各行政领域的公共性分析亦渐展开,例如财政、租税行政、经济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警察行政、劳动行政、都市行政、地方自治行政、教育行政等的公共性分析,已有成果出现。甚且,行政方法的公共性分析,亦有若干业绩公诸于世,例如行政计划、行政程序、情报公开的公共性分析,甚且,法律的授权与行政的公共性、规制缓和或事业主体的公共性、行政救济的公共性等行政法学上诸多论点,更积极展开公共性分析。
C.课题
公共性论及公共性分析理论,虽有以上的展开,但是不可否认,仍有下列的理论课题。
a.法基准理论:公共性论及公共性分析理论,须透过所提的法基准将它具体化,资以形成行政的法或制度的构造,而所提的法基准虽不失为一尝试性的基准,惟至今仍仅止于宪法原理与行政法构造关系的整理而已,权利论的具体展开,亦即包括权利构造的基本分析、政策体系与权利体系的相互关系的实证研究等架构现代的人权论,应为公共性论及公共性分析理论具体化的基本课题。再者,民主主义论的深入亦为今后必须展开的课题,特别是行政程序、情报公开论等具体展开、法治主义论的具体化、地方自治论的具体化、司法的民主化等等,亦均为公共性论及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