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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拒绝公开议会是违法的,而此一决定也受最高法院所支持(最三小判昭和50年4月15日地方自治337号101页)。另外,在有关地方自治团体的信息公开条例的裁判中,例如有关大阪府知事交际费公开请求诉讼中,大阪地方法院(平成元年3月14日判时1309号3页)则明言大阪府公文书公开条例,乃是「基于宪法21条之『知的权利』之尊重,以及同法15条参政权的实质上确保之理念,政府为了具体化所制定的。」又在有关于京都府知事对于鸭川水坝所在候选地区不公开所引起的诉讼中,京都府地方法院(平成3年3月27日判夕775号85页)则认为「立宪民主主义体制下,『知的权利』或是情报接近权,不只是公权力不得妨碍信息收集的活动,还包括国民或是住民之任何人在必要时能够自由地获得行政机关信息的权利,也就是得以请求信息公开之情报(信息)公开请求权能以法令加以保障,并且要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义务之情报公开制度的制定。」
不过对于「知的权利」之保障,其意义除了对于政府信息的公开请求给予法律的根据,另外就是强化新闻媒体的报导自由(户波江二,1997:243)。也就是从新闻媒体对政府相关信息等的报导中,提供民众知的权利。如在博多车站电视底片提出命令事件之最高法院判决(最大判昭和44年11月26日刑集23卷11号1490页)中,便明白指出:「报导机关的报导,在民主主义的社会,对于国民的参与国政,乃是提供着重要的判断资料,因此对国民的『知的权利』具有相当的贡献」。所以当日本爱媛县的知事(县长)因为不满当地的报纸日刊新爱媛对其批判的报导,便主张采访自由乃属消极的自由,因而拒绝其新闻的采访时,则被学者批判如无其它正当理由时,县府或县长便拒绝一切采访时,是有违反宪法之虞(松井茂记,1994:207)。虽然日刊新爱媛也因此提起诉讼,不过在尚未判决时,双方便和解。
所以「知的权利」在今日的日本,不论是学界,或是实务界,从法令的制定和判例的解释上,已经逐渐地给予实质上的保障了。
肆、国家机密之限制
在民主主义下,国政的运作是需要受到人民的批判及监督,而从言论自由及知的权利保障之角度而言,政治信息的流通更应受着保障。但是另一方面,为了顺利推展行政业务,或者是军事上的需要,仍然有需要存在着行政或军事上的国家机密,而不随意公布于众。只是国家机密若是过于膨胀的话,民众反而成为了情报的奴隶,民主主义将成为形式化。因此,为了国家机密而限制政治信息的流通,便成为了一项争议性的问题。
关于此问题,美国的媒体曾经在越战时期因为获得了战争的相关资料(Pentagon Paper),而要将之报导出来,然而这也引起来了美国政府的反对,要求法院禁止它的公布,因为这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不过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则是支持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反对并无明确危害到政府的情况下,就要求言论的事先禁止行为。
本案件(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 403 U.S. 713(1971))由于各裁判官的意见分歧,所以形成了无法庭判断的决定(per curium)。但是大致可分成基于修正第1条之绝对优越主义的Hugo Lafayette Black、William Orville Douglas、Thurgood Marshall等大法官,反对政府以任何形式地压抑言论自由。以及William J. Brennan Jr.、Potter Steward、Byron R. White等大法官虽然并非完全反对政府以任何形式禁止报导,但是只能在信息的公开,是直接且确实地带来了国家与国民难以回复的伤害情况下。另外Warren E. Burgh、John Marshall Harlan、Harry A. Blackmun等大法官的少数反对意见,则是支持政府的立场。
其中如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大法官表示:「政府内的秘密,基本上是反民主的,是在持续着官僚的错误。将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