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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发表了虚伪的战果,而且人民也不得得知真相,最后终于使日本在扩大战争下,走向了无条件投降的地步。
二次战后的日本,在占领盟军的主导下,积极地迈向了民主化。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则明白地规定在宪法21条上,并且废除了明治宪法的所谓「法律保留」条款。而且受着美国的影响,日本学界或实务界,如药局开设距离限制事件的判决(昭和50年4月30日民集29卷4号572页)上,日本最高法院便承认着言论自由等精神自由的优越性。
至于政治言论的表达,由于是民主主义的根本,比起其它如商业、猥亵言论等更应受到保障。但是在日本,尤其是破坏活动防止法39条及40条之政治目的的放火、骚乱之煽动罪的限制,由于可能形成与实行犯罪无关系的言论犯罪,故而屡受批评。可是日本最高法院却一惯性地给予合宪判决。
例如在早期之煽动民众违反食粮紧急措置令事件的判决(最大判昭和24年5月18日刑集3集6号839页)上,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它已不只是批判政府的政策,以及攻击政府的失政而已,而是怂恿国民对所应负担之法律上的重要义务之不履行,故而妨害到公共的福祉。而后的冲绳返还阻止斗争集会之发言处罚事件判决(最大判昭和48年刑集27卷4号547页),以及涉谷暴动事件判决(最大判平成2年9月28日刑集44卷6号463页),日本最高法院都是以违反共福祉,超越表现自由的界限而支持其处罚。
所以对此言论犯罪的处罚,在日本学界则引发了不少的批评,尤其是学界所支持的,是在若干下级裁判所引用的「明白而立即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则。此一原则本来是由美国荷姆斯(O.W Holmes)大法官在Schenk v. United States,249 U.S.47(1919)中所提出,后来在1940年代的判例中形成了多数意见。
根据此一原则,对于被限制的言论,它必须是具有在社会引发实质灾害的可能性(probability)是非常明显地;而引发灾害的时间性是具有相当的迫切性(imminency);并且此一灾害是具有重大性(gravity)之条件。另外,为了避免此灾害,而限制言论则是有其必要性(necessity)的条件存在。
虽然依据这些条件的限制,明白而立即的危险的原则将成为一项严格的检验人权标准。可是诚如卡多索(Benjamin N. Cardozo)大法官所言,表现自由几乎可说是其它形式人权的母体。而艾默森(T.I. Emerson,1978:86-87)教授更认为言论表现自由的维持是为了:第一是个人达到自我的目标(individual self-fulfillment);第二是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以及到达真理的手段;第三是社会成员参加社会的政策决定(social decision-making)之确保方法;第四是维持社会间安定与变化间的平衡(the balance between stability and change)所不可欠缺的方法。
所以对于言论表现的自由,给予优越的保障,也就是对人权保障的基本。尤其在政治言论上,因为涉及到民主运作的基本原则,所以更不应以言论的传达会引发当局的忌讳,或是可能引发社会不安等等理由,就对此言论给予压制。
不过言论自由的保障,不只保障人民对意见的表达,也包括为了如何正确地表达其意见,而能够接受相关信息之保障。也就是不只对于信息的传达,更包含信息的接受,尤其是政治相关信息之传达与接受,能够同样地受保障。如此才能真正落实民主政治,这也就是「知的权利」保障之形成。
参、知的权利之保障
美国故总统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美国建国之初便曾明言:「有关人民的信息要是不能持有,或是连得到相关信息的手段也并不存在的民主政治,可说是小丑上台的剧场之序幕、或是悲剧的序幕,还是可能两方都是。所以知识是永远统治着无知,而自己成为统治者的人,则是用知识给予的力量,将自己武装起来。」(Lett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