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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 言
信息的畅通,可说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最基本条件,尤其政治相关信息的表达与接受,更是受着宪法的直接保障。在民主先进国家,虽然不似独裁专制国家,宪法的保障只是流于形式,完全把言论讯息置于政府的掌控之下,但也非无条件地允许政治信息的完全流通,尤其是涉及到国家安全,更是被视为机(秘)密而加以封锁。然而相对地,国家安全的考量若是过多的话,属于机密的信息也相对于庞大,这就伤害到了民主主义的运作,所以两者间如何取得平衡点,便成为一项争议的问题。
在日本,对此问题也发生了不少次的争论事件,而且也将之诉诸司法途径,甚至上诉到最高法院。所以本文便是以法院判决及学者论点加以介绍与探讨,试着以法的观点,阐述日本如何在言论自由、知的权利,和国家安全与机密间取得平衡点。另外,由于战后日本的宪政,受着美国的影响颇深,所以除了以日本为主外,本文亦是针对美国的判例与学说加以探讨,而对照比较与日本间的异同。
贰、言论的限制与保障
在专制独裁国家,其政权的合法性(legitimacy)并非是靠民众公开自由地同意而成立。所以,除了靠武力威吓外,更需要靠掌握着信息的流动,以免有不利政权讯息的散布,尤其是对政治批判的相关讯息,因而影响到政权的安定。
所以如古代君主专制的社会,人民是不得妄议时政,如我国秦代的焚书坑儒及明清的文字狱便是典型的例子。而在西方,从古代的希腊罗马时代,到中古的基督教文明,许多不符合时政的言论、信息都被严重的压抑,因此言论、表现自由在当时的社会中,常常因为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等等理由,完全被抹杀掉。
一直到了17世纪,英国的米尔登在其Areopagitica(1644)中,提出了言论自由的主张。而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在所颁布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1689)中正式地保障了国会内的言论自由,而后在1695年终于废除了国王的言论检查制度。
在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早在独立前1776年的维吉尼亚州宪法的权利典章,便已明白规定「言论.出版的自由是自由的有力防卫之一,对此压抑之政府则是专制政府。」而后在联邦宪法的修正第1条便明白限制「议会不得制定缩减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
而且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Carolene Products Co﹒,304 U.S. 144(1938)所发展出的「双重基准」(double standard)原则,更认为言论等精神自由,比起经济自由更处于优越的地位。
在日本,自从明治维新以后,逐渐步入了近代化国家。对于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则规范在1889年所公布的明治宪法中。但是在当时之天皇主权的原理下,这不过是臣民的权利之一而已,而且也必须局限于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以依此「法律保留」原则,依照法律可以随意限制所有的人权,甚至在法治主义未贯彻下,还可以命令加以限制。
所以依照1893年所颁布的出版法以及1909年新闻纸法,人民的新闻出版自由广泛地受限制。尤其对于政治等公共领域的言论,更是被严重地压抑。如出版法26条便规定「皇室尊严的冒渎,政体的变更,以及国宪的紊乱之文书图画」的出版,需科以刑罚,而同法27条亦规定着「安宁秩序的妨害、风俗的坏乱之文书图画」的出版是被禁止的。而同法3条则规定着文书图画的出版有向内务省申请的义务。另外,相关内容的规范,亦出现在新闻纸法中。
虽然在大正民主时期,由于勃兴的民权运动,使得言论?出版的自由,获得了短暂的解放。但是随之而来的昭和初期之军国主义扩展,言论?出版自由又遭到严重地压抑,如根据1938年的国家总动员法,不只对于记事内容的限制,甚至为了国家的总动员,对于新闻事业实行严格的监控。尤其在战时,军方大本营更是为了使战争的正当 转载转载自 无忧论文网 http://www.wypaper.com于 无忧论文网 http://www.wypap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