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出“法治国”用语的乃在1798年出版一本名为《国家学文献》(Literatur der Staatslehre)的普拉西度斯(J.w.Placidus),他将国家与法律结合在一起,并以法律的角度来讨论国家观。日后,继之而起的为米勒教授(Adam Mueller),他在1809年出版了《国政艺术之要术》(Elemeneter der Staatskunst)一书,该书将司法部长当成是“法治国的代表”,已寄寓国家必须依据法律来治理。由普拉西度斯及米勒教授开风气于先后,日后还有甚多的学者使用此名词,例如莫耳(Robert von Mohl),在1831年至1834年出版的《法治国原则的警察学》(Polizeiwissenschaft nach den GrundsaetzendesRechtsstaates);史塔尔(Friedrich Julius Stahl)在1830年出版的《法律哲学》;以及贝尔(Otto Baear)在1864年出版的《法治国一个构想的发表》(Der Rechtsstaat—eine publizistische Skizz);格耐斯特(Rudolf von Gneist)1872年出版的《德国的法治国与行政法院》(Der Rechtsstaat und die Verwaltungsgerichte inDeutschla-nd);以及毛鲁斯(Heinrich Maurus)1878年出版的《作为法治国的现代宪政国家》(Der moderne Verfassungsstaat aisRechtsstaat)。上述几位影响远大的法政学者不论只单纯地使用法治国用语,抑或将法治国用语当成篇名或是书名,都对于提倡、宣传法治国用语发挥了极大的影响力。(注:参见陈新民:《德国19世纪“法治国”概念的起源》,刊载:台湾台北政治大学,《法学评论》第55期,1996年,第47页以下。)因此,国家(Staat)在法律学者的眼光已经转化,或是应该转化成为一个“法治国”(Rechtsstaat)已是当然之理。与法治国相对者则为“强权国”(Machtsstaat),按“Macht”德国语译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