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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有限政府的实质性内容就是市场的政府,即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它意味着政府的职能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市场化,政府不再直接经营竞争性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供给,而是让市场去生产和供给竞争性的物品和服务。在这一治理模式下,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给存在着多样化的机制,政府的精力主要集中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营造一个有利的激励环境,建设市场制度,并促进市场的有序运行。
2.法治政府的构建
法治政府是相对于人治政府而言的,这两种政府形态是人类历史上自有了政府以来主要的治理形式。法治政府的构建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治理的合法性。政府治理的权威和秩序必须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这种认可便是通过法律来授权。治理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是,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治理的内容是合法的,处理的事项上法律的授权范围之内;治理的程序是合法的,于法有依;二是行政责任,对于公权进行限制更重要的是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使之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法治政府的构建是相对于人治政府所存在的种种弊端而提出来的,建立法治政府可以实现行政法治与社会自治良性互动的社会环境,以回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对政府治理的要求。
3.分权政府的构建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不完善”。因此,建设适当的制度来配置权力,避免过分集权和过分分权是必要的。从经济上来说,适当分权的政府要做到任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应该落实在适当的成本收益单位上。适当分权的政府,可以使政府贴近公民的需要,使政府据有比较准确的成本和收益感觉,切实履行为公民服务的责任,从而更好地实现配置效率;适当分权的政府还可以培养公民的自主治理精神,自主治理公共事务,不再一旦有事就依靠政府来解决,这样就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使政府可以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解决最为迫切需要的问题上。
三、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模式的构建
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模式,就是由政府来创建一种公共服务的供给体系,由政府或是社会来有效(及时和足量)地供给人民群众日益扩大的公共服务需求。公共服务型政府模式下的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并非仅限于政府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吸纳了各类社会团体或私人企业参与到公共物品的供给中来。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基本集中掌握了本地所有的公共资源,提供着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转型,这种公共服务体系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弊端,不仅导致各级政府机构臃肿,还造成较为严重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服务成本太高、服务质量低下。因此,改革现有的公共服务模式,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就变得十分必要了。
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核心,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管理方法引入到公共服务的提供中来,用于改造传统的政府公共服务模式。主要做法是:(1)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利用市场主体和市场力量来执行某些公共服务项目,参与建设经营,并利用市场竞争压力,促使服务提供主体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以实现公共服务的“准市场化”;(2)将不必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转移给各种社会组织,通过提供资助补贴、减免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非营利组织提供某些公共服务项目。
公共服务型的政府必须是一个透明、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的政府。首先,倘若一个政府有私人利益,那么拥有暴力潜能的政府就可以运用人民所赋予的公权力不断地追求私利,从而丧失政府的“公共性”。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服务理念的核心性、民意的主导性、公共透明性、有限性和有效性,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便是提供制度供给服务,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提供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