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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才休止。”[26]没有义务和责任的限制的权力将会异化为暴力统治的工具。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力的行使如果缺乏必要的约束,它将会使行政主体从服务者的角色异化为统治者的角色,会将公权力异化为某些部门和个人的私权力。因此,现代行政法均将义务、责任理念引入行政法,以加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使行政主体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将行政权力的运行引入法治的轨道。
(二)私法手段与行政法的契合
通过上文论述,我们已经知道,行政法的根本任务与私法的根本任务并无差别,它们与其他法律一样,均是为了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保障私人自由的实现。行政法虽有其特殊的直接任务:即控制行政权力的肆意运行,但行政法在主观上控制行政权力运行的同时也在客观上起着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运行的作用。而行政权的主要任务就是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产品,行政权的行使关系整个社会。这就决定了行政法的执行手段必然有其特殊性——其手段往往是强制性的。但这一特殊性却不能排除在一定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完成公共任务的可行性,因为达到同一目的的方式并不只能限于一种。行政法的特殊手段均是建立在行政权的强制力基础之上,这种强制性往往表现为专横、暴力、单方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缺乏人性,十分冷漠,使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怀有戒备心理。私法理念与行政法的契合导致行政法执行手段也必须随之改变和修正,私法手段引入行政法成为必然。私法手段的引入,会使得原有行政法手段的强制性、单方性、暴力性与专横性特点相对弱化,会使行政法、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变得富有人性,会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活动,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结语
私法理念与行政法的契合是在当代公私法的融合和相互渗透的背景下提出的要求,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任务并无不同,因此,其他法律部门(主要是私法部门)的规范手段完全可以适用于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力自身的单方性、强制性要求私法中的平等、自由意志、公平、诚信及义务责任理念进入行政法领域以实现行政法的人性化和高效化。私法理念与行政法的契合是行政法走向未来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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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学说汇纂》1.2.1.1[M],转引自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118页。
[2]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127页。
[3]参见[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M],徐炳、潘世强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自社1997年版,第4页。
[4]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5][英]阿克顿著:《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6][日]末川博主编:《民事法学辞典》[M],有斐阁1960年版,第82页。转引自易继明著:《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7]王学辉:《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笔者赞同控权论,限于篇幅,对于这些理论,本文不进行评价,笔者赞同控权论,本文所涉及到的对行政法的任务的论述,对传统行政法主要基于管理论,对理想中的行政法则主要基于控权论。
[8]笔者认为,法律理念有三个层次,即低级、中级、高级(终极)。低级层次的法律理念追求的只是某一制度表层的理性,中级层次的法律理念追求的是某一制度的隐藏的价值,而高级层次的法律理念体现的是所有制度的精神内涵。
[9]王泽鉴著:《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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