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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的法益,可说有三种类型:1.material interests,是指涉及人身自由、人体健康及经济保障的利益;2.ideological interests,就是指涉及个人的宗教信仰、言论自由与伦理道德的利益;3.the interest in enforcement of law,这就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讲的强制性法律上之利益,如公益诉讼的法律利益。Stewart告诉我们,传统的行政法认为权利或利益主体在拥有上开三种利益的基础上,若其受到事实上的损害时,就一定可以透过个人兴讼、团体诉讼、诉讼参加或代理起诉等方式,来进行所谓的行政争讼。
不过,Stewart告诉我们新的行政法研究(也是新New Public Law Movement的论点),更应重视权利或利益主体对行政程序的参加权利,包括:1.要求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程序的权利;2.参加由他人启动的行政程序之权利。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权利或利益主体对许多行政法律在制定、执行过程中的介入行动。换言之,谁是行政法上的利益代表人?已是更重的课题。尤其是,行政法上的利益代表人恐怕不是只有诉讼代理人-律师,还有更重要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压力团体(像是消费者保护团体、环境保护团体等,以及这些团体所聘请的律师,还有他们所采取的公共行动)!
在这样的趋势下,反思到法院部门所做的裁判,Stewart认为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如果认为权利或利益主体的法益主张,是「未被充分代表的利益」,并不表示此种利益不值得被保护。相反的,法院有义务在它的裁判权限内,「把案件发回立法机关」,要求立法机关再对这些值得被保护但还不够被充分写清楚的利益,够过「principle of clear statement」(立法明确性原则或法律明确性原则)再讲清楚,以回馈法律正义下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行动需求,俾以真正保障权利主体的法律利益。
从而,利益代表的政治模式,也就是利益团体与行政官僚、国会权力及司法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很值得行政法学者去重视!但当行政法学者引进公共行政的观点时,并不是只按公共行政的观点来研究行政法律,毋宁是取其精髓结合法律的既有论点,来重新审视「Administrative Sate」的发展,让行政法律更贴近它应有的功能,以避免传统法律人的「井蛙之见」(tunnel vision)。
最后,Stewart还意有所指地说:法律及法律论点的调整,也是一种「social engineering」(社会工程),一个新的行政法理论及其与政治理论的关系,是可以从过去的废墟中逐渐发展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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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公共行政理论的美国行政法学
承前所述,结合公共行政理论(含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的美国行政法学仍在持续发展之中。例如,上述的「Niskanen’s Model」强调行政机关唯有极大化机关预算的编列及支出规模才能满足各方的利益,已经影响行政法学、公共行政的思维。
实际上,美国学者Niskanen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他所建构了所谓的「官僚预算行为」模型,就叫做「Niskanen’s Model」,这对公共预算的专业领域有其不可忽视的影响,而他的论点是「官僚会追求机关预算极大化」。不过,不同于Niskanen的见解,对于公共预算的形成,另有所谓的「Wildavsky的渐进预算论」、「Rubin的预算政治论」,兹分述如下:
(一)Wildavsky的渐进预算论,认为公共预算的形成是一种对于现有预算「微幅调整」的过程,也可以称为渐进预算模型(Incremental Budgeting),政策的倡使者和支持者,有Lindblom、Wildavsky和White等人,他们的基本论点为:理性预算既不可行亦不可取;政府的公共预算是来自各方的预算参与者(行政首长、幕僚人员、民意代表和各个利益团体)之间反复协商调适的过程。
(二)Rubin的预算政治论,他在The Politics of Public B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