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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如何从程序上限制死刑、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分析了落实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出应利用死刑复核收回这一机会完善相关制度,并提出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建议。
(Abstract: This thesis discussed how to limit the death penalty and guarantee its qua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e whichincludes 3 questions: First, there have several issues need to be solved for the second public hearing trial; Second, it's not enough to take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ower back from the high court to the supreme court; Third, it's so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defense in the death penalty cases.)
关键词:死刑 二审复核辩护
(Key words: death penalty, the second trial, review, defense)
在中国的死刑暂时还看不到废除的希望时,死刑废除论者一方面要继续朝着废除的方向努力,另一方面也不妨关注一下现实生活中的死刑适用情况。总的来说,我认为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死刑适用,至少有两个视角:一是要从程序上最大限度地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将冤假错案降低到最低限度(因为要彻底消除冤假错案已经被中外实践证明不可能);二是要对死刑犯及其家属给予最大程度的人文关怀。关于后者,我曾经零星发表过一些意见,[1]本文着重围绕第一个问题谈几点粗浅想法。
一、落实死刑案件二审开庭
在限制和减少死刑方面,近期有两个积极的信息: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逐步实现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前者虽然正、副庭长已经到位,但究竟何时将死刑复核权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回,现在看来,恐怕还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家说了算,还需要中央来做各省的工作,统一全党的认识。相比之下,后者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可以决定的,所以明确了时间表。
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该《通知》实际上点出了又一个"法律白条"现象:那就是本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对所有的刑事案件(而不光是死刑案件)都应当开庭审理,[2]但实践中,谁都不能否认,二审案件原则上成了不开庭审理,[3]被告方缺乏与二审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这无疑对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极为有害。现在最高法院抓住死刑这一刑事领域的最重要方面,先期落实二审开庭的规定,从策略上来说应是对的,这也说明最高法院对实践中二审开庭没有得到落实的问题是清楚的,因此希望接下来能看到最高法院就其他刑事案件的二审开庭问题也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4]
正如《通知》所指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和慎重。"由于死刑的无法挽回性,对死刑案件给予特别的程序保护是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的通例。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比例之高其实可能出乎我们绝大多数人的预料,例如,即使在美国这样严格限制死刑、科技高度发达、对程序正义十分重视的国家,在最近20年间,仍然错杀了102名无辜被告。[5]因此,相比起说服一个国家的政府和人们接受废除死刑的观念,说服大家接受对死刑案件要不惜代价来确保不杀错人,就要容易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