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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行政当局会作出让步吗?按目前台湾的形势看,前景似乎更不容乐观。必须知道,陈水扁信服“天下大乱、形势大好”八个字,他说过正在慎重思考戒严,这是他的心里话,因为当社会充满仇恨、趋于撕裂,陷入动荡失控之时,他就可以通过采取戒严行动,从而达到继续执政的目的。尽管在看到外界反应激烈后,他表示任内不会宣布戒严,但他变来变去,根本不可信。制造冲突和矛盾是陈水扁一贯的伎俩,如果民众有过激行为,可能正中下怀,为了继续掌控行政权力,为了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他会趁机宣布“为了民主不会倒退,为了台湾社会安定,为了维护法律尊严,阿扁不得不宣布采取戒严行动”。面对如此无赖无耻的政治流氓,台湾民众要做的,是尽可能保持最大克制,用选票将政客永远赶下台。
稳定的政治环境对民主发展至关重要。没有政治的稳定,民权、民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大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持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不再发动群众运动,这条经验值得台湾民众思考。
(四)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现代法制是保障民主的一大支柱。目前台湾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存在的法律漏洞容易被政客钻空子,如“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过大、罢免门槛过高、司法不独立等,造成政治约束力不够,权力无法制衡,主政者有权无责。解决此类问题,必须从完善法律制度入手,对政治人物的言行,对民众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参与途径、参与内容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监督制度等制度,确保议会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的有效监督。
司法独立是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陈水扁滥用公权力,毫无顾忌,在弊案曝光后也拒绝下台,与台湾司法不独立有关。在这方面,美国的法治传统值得台湾借鉴。美国的法治观念和司法制度大多源自英国,从殖民时期起,美国人就养成了依法办事的习惯,表现出对秩序和法律的热爱。在《独立宣言》的56个签名者中,有25人是律师。在参加制宪会议的55人中,有31人是律师,其中10人曾经担任过法官。
美国人认为,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建立了一套独立的司法制度。首先,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法官只要尽忠职守,便可继续任职。国会和总统都不能以免职或裁减报酬来对法官施加影响,即使法官们的判断和倾向,也不能成为弹劾他们的理由。其次,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宪法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政府的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具有司法权。法院有权确定审理和判案的程序规则,自己控制法官工作的环境。此外,司法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在发生利害冲突时有权使用适当方法加以解决。最后,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得到保证。这种保证不仅来自制度,也来自全民的法律意识。
美国的制宪法者们认为,在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部门中,司法是最弱的,也是最被动的。法官们既无兵权财权,又无立法权,只有判断权。为使司法发挥对其他两个部门权力的监督和遏制作用,制宪者们将宪法的解释权交给了最高法院,由此延伸出司法复审权——法院有权裁决国会的立法或总统的命令违反宪法而无效,从而使最高法院处于独立而显赫的地位。
司法复审权并未明文写进宪法,在美国历史上,它是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于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的。1800年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在即将卸任前,匆忙将59名联邦党人任命为联邦法官,他的国务卿马歇尔没有来得及发完委任状便下任了,剩下的17个委任状只得交给接替他的国务卿麦迪逊去发。新任总统杰斐逊和麦迪逊对此都很气愤,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