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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大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引起了西方和中国学者的广泛兴趣。目前,村委会研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中国学者因缺乏理论的建构而使研究流于对现象的一般性描述,或只是对政策条文进行说明和图解;另一方面,西方学者则因不了解中国农村的情况以及收集资料的限制和困难,而使研究结果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
与现有的研究不同,本文把理论的建构与实地研究结合起来,并运用社会单位的理论框架,结合1997年3月到5月作者在福建省寿宁县和厦门巿农村实地调查的资料,探讨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在行政村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乡镇政府部门的关系。
一 概念框架和研究问题
社会单位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之上的:「人有各种需要,……人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就要从他人那里或自然界获取资源,互动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1当个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与他人发生互动,并且当社会互动发展到一定阶段,以致互动的个体之间形成一定的关系网络时,社会单位便形成了。这种社会单位既包括像齐美尔(Georg Simmel)所说的二人组、家庭、班组、邻里等小群体2,也包括学校、工厂、公司等社会组织,亦包括城巿、国家、世界体系等结构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实际上,这里所说的社会单位也就是科尔曼(James Coleman)所说的「社会系统」3。
当谈到不同社会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时,笔者提出了初级社会单位和次级社会单位这样一对概念:「从权力关系看,初级社会单位是相对独立的,它既不能支配、管理本单位之外的其他社会单位,也不会受其他社会单位的支配和控制。它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其成员,因此它只能控制、支配本社会单位的成员。」4「次级社会单位是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建立的并隶属于初级社会单位的关系网络。……从权力关系看,次级社会单位要比初级社会单位复杂得多。首先,它有一部分权力是源于其成员的,它能够对其成员进行支配、控制。其次,它隶属于某个初级社会单位,往往要受初级社会单位的支配。不过,次级社会单位在与初级社会单位的这种联系中(通过授权)也使得它可能具有支配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权力。」5
根据上述划分,我们将对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考察,看它是不是一种初级社会单位。根据社会单位理论,我们可以提出如下几个问题:第一,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怎样?它在哪些方面对村民进行管理?第二,村委会作为行政村管理机构是怎样产生的?来自社会单位内部和外部的力量在选举中起甚么样的作用?第三,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村委会与上级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是一种甚么样的关系?上级的政策如何在行政村中得到贯彻实施?
二 村委会的管理范围
由于村委会是从原来的大队管理委员会演变而来的,因此原来的生产大队就是现在的行政村;而取代原来生产大队管委会的,则是现在的村委会。据福建省的统计,1994年底共有村委会15,072个,村民小组160,418个,总户数为5,642,159户,总人数为5,454,653人。从平均规模看,每个村委会的管辖范围是:10.6个村民小组,5.5个自然村,374户,1,688人6。
从管理的事务看,村委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益事业是村委会最主要的工作,其中包括修道路、建学校、兴办集体企业等。在福建省1997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主任初步候选人都在预选大会上发表了治村演说,他们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怎样为村民办实事7。这些实事是村委会必须花大力气去做的。在村民心目中,衡量村委会工作是否有成绩的主要标准,就是看他们办了哪些实事。
村委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调解民间的纠纷,一般村委会都设有调解委员会。这些纠纷涉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