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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司法国情的初步分析 [关键词]司法国情;中国模式;中国道路;自主型司法改革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历史行程。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以来,中国司法改革进程波澜壮阔,中国司法生活领域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当代中国六十年的司法改革与发展,积累了诸多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其中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在当代中国,推进司法改革,推动司法发展,必须立足中国的基本司法国情条件,从中国实际的司法状况出发,坚定司法改革的中国道路,探索司法改革的中国模式,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历史与现实的改革实践充分表明,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改革意愿与行动,都有其特定的国情条件与国情背景。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改革方向正确与否,关键是要看这个国家的司法改革是否符合本国的国情条件,是否适应本国司法国情的现实需要。不断增强国情意识,正确认识中国社会的基本国情条件和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与中国司法国情条件之间的内在关联,从中国的司法国情条件出发推进司法改革,这是坚持中国司法改革正确方向的基本前提。只有内生于本国深厚土壤的司法改革,才能体现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必须立足国情条件,探索符合本国司法国情条件的司法发展道路。因此,如何科学把握司法国情与司法改革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而明确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运动方向,自觉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的中国道路,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积极回应。 二、自主改革与依附改革 在这里,我们首先有必要对司法改革类型加以辩析。一般来说,以司法改革是否符合本国国情条件为尺度,可以把司法改革区分为自主型司法改革与依附型司法改革。这丽种不同的司法改革类型,反映出不同国度或地区在全球范围内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甚至是不对称或不平等的。自主型司法改革是指基于对本国国情条件的深刻把握,自主选择适合本国社会生活状况的司法制度模式,进而稳步推进司法改革。这一司法改革类型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加以推进的。尽管域外司法理念与制度对这一改革进程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影响,但是就总体而言,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历史与文化诸方面的条件或因素,决定或制约着司法改革的基本取向与运动方向。第二,自主型司法改革注重从本国的法律与司法传统中汲取丰厚的历史资源。在自主型司法改革的推进过程中,传统与现代性是水乳交融在一起的。尽管传统司法理念与制度和现代司法理念与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截然分别的,但是作为一个历史的连续过程来说,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制度并未因其是历史上的东西而发生断裂,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一个新的司法系统中发挥新的功用。第三,自主型司法改革离不开强有力的政治架构的推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以及现代政党作为有组织的社会政治力量始终起到主导的作用,藉以维护国家的法律与司法主权。政府主导和推动作用的方式主要有: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保障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司法改革目标的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与司法机构;组织和动员社会资源参与司法改革进程。“依附”这一概念最初是由依附学派的一些学者在讨论拉美国家不发达与发展问题时所使用的一个分析工具,藉以强调非西方的不发达国家之所以不能很快地实现现代化,主要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不平等的世界政治经济关系格局控制非西方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使之依附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结果。因之,依附是一种限定性状况,在这种状况下所作出的选择不是完全自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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