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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困难的解决模式——以毒品犯罪明知为例的分析

作者: 整理:无忧论文网 录入时间:[10-11-30 09:27:44] 浏览点击数: 添加书签:
                       证明困难的解决模式
                      — —   以毒品犯罪明知为例的分析
        [关键词】解决证明困难;调整认定方法模式;变更待证事实模式;双降模式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困难是一个屡屡出现却未得到深入研究的课题,其中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难题尤为突出。那么,司法实践中存在何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难题?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解决证明困难的哪些模式?在这些模式背后隐含着哪些理论问题?对此,本文将以毒品犯罪主观明知为例一一进行解析。
                       一 、  证明困难与解决模式概说
    针对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难,在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解决方法,可以概括 为三种模式。本部分将对证明困难进行描述和分析,并概括性地介绍证明困难的三种解决模式。
    (一)证明困难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困难,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广义的证明困难,既包括诉 讼证明中遇到困难,但仍可获取证据进行证明的情形,又包括难以获得必要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 的情形;而狭义的证明困难,则专指无法取得必要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以毒品犯罪 案件为例,“明知”要件的证明在客观上确实存在困难,但是在大部分案件中,办案机关可以通 过获取被告人口供等证据解决这一证明难题;而在少数案件中,办案机关无法搜集到这些证据, 导致被告人是否明知无法被证明。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广义的证明困难,而后者则是狭义证明困难 的体现。本文将主要分析狭义的证明困难。
    对于司法实践中证明困难的存在,司法实务工作者与学者已达成了基本共识。比如毒品犯罪 案件中,在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毒品的明知,以及 其主观上的目的,存在明显的证明困难。①在很多目的犯中,如何认定嫌疑人的主观目的,也存 在着相同的困境②,比如走私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困难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 而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罪的设置和持有型犯罪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同样是证明困难的产物。④……证明困难在司 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引起了普遍关注。对于其中特别突出的毒品犯罪中的证明困难问题,理论界 与实务界进行过集中讨论,本文也将以此为例展开分析,以期对文中所讨论的 “证明困难”的 具体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
    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用十一个条文对毒 品犯罪的相关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根据刑法学界的通常理解,毒品犯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 对于毒品应当具有主观明知,否则无法成立毒品犯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的隐蔽性、 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要件的证明存在诸多困难。
    案例一:2004年11月29日,嫌疑人吴某乘飞机从芒市到昆明,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民警抓 获,从其携带的旅行箱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446克,据吴某称:其在广州打工.受老板之 命到云南考察玉石生意行情,考察完后到广州可得3000元的好处费。其从广州乘飞机经昆明到 芒市,到芒市后一个妇女接她到当地宾馆住下,三天后,该妇女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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