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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检察机关人本司法观的确立

作者: 整理:无忧论文网 录入时间:[10-11-23 09:49:10] 浏览点击数: 添加书签:
和谐社会语境下检察机关人本司法观的确立
  张金锁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长春130062)
  [摘要]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特性使法律进一步回归于人,服务于人,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利益。在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新的执政理念的指引下,司法机关需要树立和坚持人本司法观。以人为本司法观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司法权的本质特征,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现代法治发展、程序主体性理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要求检察机关树立人本的司法理念,并自始至终贯穿在司法实践中。
  【关键词]和谐社会;人本法律观;检察工作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P176)司法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它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科学地论述法的产生、作用和发展规律。它鲜明的品格就是与时俱进。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论断,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针、根本保证和根本途径。①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重大的发展观念,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和巩固。法律也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强调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层面的反映和体现,就是人本法律观。”[2]司法机关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和践行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树立和坚持人本司法观。人本司法观以中国国情,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基础,以人民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人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要求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②
  ①参见李君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载南方网,http://www.southcn.eom/200510130521.htm,查询日期:2009—5—25。,
  ②参见李龙主编:《人本法律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法学界的一些人士开始探讨如何在法学领域实践和发展科学发展观,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李龙先生明确提出了人本法律观,他的哲识和卓见,为中国法学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并指引着中国法学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李先生提出的人本法律观,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武器,揭示了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和法律观的变化规律,是对中外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先生提出的人本法律观表明了人是法律之本的客观事实,贯穿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始终是法律活动的中心的基本原则。人不仅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所有法律活动的目的。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法律源于人、行于人、服务于人。离开了人,法律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一、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特性使法律进一步回归于人
  人是法律之本,法律应该以人为主体、为目的,法律应该服务于人,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利益。人类法律观的发展经历了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和人本法律观三个阶段。在近代社会以前,法律主要体现为神的意志;在资本主义社会,受“商品拜物教”的驱使,又以维护商品经济为根本目的,在这一时期,人的概念被抽象化、被物化。社会主义社会使法律回归于具体的人,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3]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树立人本法律观,以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于人的功能。抽象的人性论始于马基雅弗利,经过霍布斯、斯宾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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