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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上两项田租附加税的数据,我们便可粗略地测度出它与正税的比例问题了。 先从东汉后期的情况来看,当时的农产量,据<后汉书。仲长统传)说,通肥饶之率,"亩收三斛"。桓、灵时的官方谷价,如果仍以百钱一石计算,若一夫耕田七十亩,三十税一,正税折钱700文。现附加亩税十钱,一夫耕田七十亩,除正税700文外,另需出钱700文,增加了一倍!还有刍、藁税未计其中!这是桓、灵之时。正税与附加之比例落实到户的情况。现在,就当时的封建国家来说,一年的田税总收入也是大为增加。假若仍按质帝的垦田面积6930123顷38亩计算,正税租谷应为6930123380石,折钱693012338000文;刍藁若每亩三石,应为2079037014石,每石三钱,折合6237111042文;"亩敛十钱"的附加,应为6930123380文。结果一年的田税总收入为706179572422文。其中正税与附加税的比例是53:1。 两汉时期在通常的情况下,正税与附加税之比例问题,我们可就西汉后期平帝之时为例。当时全国的垦田面积为8270536顷,若亩产二石,三十税一,谷价百钱一石计算,正税租谷应为55136907石。折钱5513690700文;刍藁每顷三石,应为24811608石,每石三钱,应折合74434824文。这样,正税与附加税之比例是74:1。 附:田租附加与正税比例表①(略) ———————————————— ① 由于刍藁每亩的征收量及其价格,无精确的文献记载,故此表所反映的是大概情况。但相差不远,仍可粗略地说明其比重关系。 汉代的田价,贵贱不一,不可统论,历来如此。因为它和地区、时间及土地的肥瘠等因素有关。见(汉书.东方朔传)、<潜夫论。实边)篇,大约高价是每亩"一金",即一万钱。(居延汉简)、(汉书.贡禹传)又曰:有亩值"百钱"者。而(九章算术)则讲:好田亩价三百,恶田亩价七十。看来,<九章算术)合于当时田价的最低值。平帝时的田价,若不论边区内地,也不分肥瘠好坏,我们来个折中,即每亩以五千计,当时的地价,应值4135268000000文,而那时的田税(包括正、附税在内)收入是5588125524文。结果,平帝一代的地价与田税之比是740:1。这个比例数字,进一步证明汉代田税并不算重。与周密关于"汉租最轻"的结论,正相吻合。 汉代田租实行轻缓政策的原因,需作深入的具体研究。据我们现在的初步观察,这一方面是与封建政权广开财路有关。当时除了加重"算赋"、"口钱"、"更赋"等名目繁多的赋敛搜刮外,还通过"募民入粟"、"卖爵鬻官"等途径来扩大财源。所以统治者有可能不必增加田租,而靠征收赋敛来维持中央和上层机构的消耗。另一方面,轻田租最根本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政权的本质所决定。因为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大量被地主、贵戚和皇帝所据有,这是整个封建社会的一条普遍规律。在这种情况下,汉行"三十税一"的田租,对自耕农来说当然不无小利,但蒙惠最大者是官僚地主阶级。故荀悦说:"今汉氏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泰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泰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耳。"①由此可见,汉代实行田租轻缓政策,不能单纯归之于统治者对农民的"让步",更不能认为这是"先帝哀怜百姓"的结果。它实质上是封建政权在经济上对地主阶级利益的维护,充分体现了地主阶级国家政策的"归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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