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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产权;土地登记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将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一切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总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核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的基础。 (一)保护权益,促进和谐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可以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权利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可以进步确认土地权利,减少长期存在的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因纠纷引起的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 (二)保护耕地、行为自觉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工作,可以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紧密的联系起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为顺利实现2020年18亿亩耕地保护的目标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夯实基础。 (三)城乡统一、奠定基础 土地登记是地籍管理的重要部分,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是土地登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城镇土地登记相比,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了全国土地登记的进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不仅可以优化农村发展的外部环境,而且是强化农村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的历史 1949年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大概经过了四个阶段。 (一)发放阶段(1949-1955年) 该阶段为农民私有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发放阶段。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的规定,下达了《关于填发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指示》。土地改革之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销毁。 (二)停滞阶段(1956-1983年) 1956年至1983年为第二阶段,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几乎停滞。从1956年开始,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入人民公社阶段,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农民私有土地产权逐步被集体土地产权代替,中国农村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三)初始登记阶段(1984-1998年) 1984年至1998年底,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初始土地登记阶段。1984年5月开始,我国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995年,国家取消了对农村土地登记的收费,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土地登记被迫中止。但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形成的多项成果为下一阶段打下了基础。 (四)全面开展阶段(1999年至今) 1999年至今,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全面开展阶段。1999年,国土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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