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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作者:刘怡伶 整理:无忧论文网 录入时间:[11-01-02 18:00:20] 浏览点击数: 添加书签:
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摘要:《(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的利益,对于预防“一房二卖”等类似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字:物权法,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内涵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正式登记,是指当事人签
定房屋买卖或者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
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
权效力。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1
第一,法律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当事
人签定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根据此规
定,对于不动产协议在涉及取得、转移、变更和废止不动
产请求权情形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均可以采取该制
度。在实践中,签定商品房预购、将预购商品房转让、以
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等民事协议,均可以通过
预告登记制度来达到保障将来物权实现的目的。
第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
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赋予了纳入预告登
记的请求权以物权的效力,具有了排斥后来的物权变动的
效力,形成了对现实登记权利人处分的限制,充分保障了
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践中预告登记制
度对解决商品房预售中类似“一房二卖”一些敏感的社会
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无忧论文www.wypaper.com
第三,物权法在规定预告登记的同时,也规定了预告
登记失效的两种情形:即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
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签订不动产物
权协议,双方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
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有了物权效力。
这种请求权必须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建
立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只是对被保全的请求权提供强有
力的保障,并不改变请求权本来的法律关系。债权请求权
的存在是预告登记的前提,债权请求权的消失也是预告登
记失效的一个事由。
二、我国法律中对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规定
《物权法》20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
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
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
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由此可见,物权法中可以进行预告登记的为房屋等不动产
物权,预告登记发生原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因此引出
了我国预告登记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1.预告登记适
用清求权范围和对象的有限性。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预告登记仅适用于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买卖所引起的债权请
求权,将预告登记的空间锁定在买卖不动产这一领域,大
大抑制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2.预告登记发生条件的局限
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要进行预告的登记,需要双
1张曼莉,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期刊,
2009年第1期。
方当事人的协议。那么,如果没有协议,是否可以进行预
告登记呢?
三、扩大我国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一)预告登记所保护的请求权范围的扩大。预告登
记所保护的请求权范围应当是广泛的,不应局限于买卖不
动产的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凡是可以引起物权变动、限制、
次序变更的债权请求权和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都可以
适用预告登记。如设定抵押权、地上权、遗产分割的请求
权等。原因在于预告登记虽肇始于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之债
权请求权的保全,但作为私法之一部分的预告登记制度,
也应满足无限丰富的社会中私权主体对“意思自治”的制
度追求。2
(二)预告登记请求权发生原因的扩大。预告登记请
求权除基于合同产生外,应当允许一方当事人在特定的条
件下,可以单方提出预告登记。在《物权法》颁布之前,
我国的一些地方立法已确立了相关制度,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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