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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整理:无忧论文网 录入时间:[11-01-20 19:48:34] 浏览点击数: 添加书签:
    民事案件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文章结合办理民商案件的经验,归纳了民事案件庭审在庭审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规范庭审行为,端正审判作用,恰当运用审理技巧等措施。
  关键词:法官;民事案件;庭审
  一、民事案件庭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庭审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案件开庭时,书记员不宣布法庭纪律,不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不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
  (2)法官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范和详细,不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对没有确认送达地址的当事人,未做到当庭确认,容易造成裁判文书无法送达。
  (3)当庭不宣读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认为没有必要。
  (二)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
  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或答辩书后,法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是否有补充。
  (2)法官没有根据案件诉讼请求和答辩归纳
  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不准确,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
  (3)法官对案件审理的思路不清晰,不能很
  好地指挥并引导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列举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没有予以及时制止。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
  (4)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身份查证不规范,
  不查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查证人证言证据时,不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与当事人何种关系、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而这些直接涉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5)法庭调查结束前,对法庭调查认定的事
  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不归纳总结。一些可以当庭认证的证据不做当庭认证,也不作说明。对无争议的事实不进行归纳,当庭认证的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
  (三)法庭辩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不归纳辩论焦点或对辩论焦点归纳不准确,争议问题不突出,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
  (2)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不能很好地制止。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
  (3)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有的顺序混乱。
  (4)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做得不够,有的只是走过场。
  (四)庭审纪律方面的问题
  (1)法官开庭迟到现象。特别是普通程序的案件,影响案件按时审理,很不严肃。
  (2)当事人不按时到庭,法官不进行训诫。庭审中当事人未经法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法官也没有反应。
  (3)个别法官自身没有按规定关闭通讯工具。庭审过程中接打电话,不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
  (4)旁听人员随意进出法庭不进行制止,未成年人、醉酒的人也进入法庭旁听。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1)因审判法庭建设滞后,法庭环境较差。法桌、法椅、当事人座位和旁听席破旧,缺少标志牌,体现不了法律威严。
  (2)各方当事人的坐席不分明,标志牌的摆放不够规范,有的当事人与其委托代理人隔开而坐。当事人多的案件,因座位不够,当事人只能坐到旁听席。
  (3)有些法官坐姿不正,一些不良习惯动作也表现在审判庭上,形象不好。合议案件整体配合不够,法官的注意力不集中,有的法官心思根本没在法庭上。
  (4)庭审用语不规范,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庭语言不公正。审判活动中,有的法官法庭语言的倾向性时有暴露,法官有意或无意在语言上偏袒某一方,显得不公正。比如在庭审中,法官肆意打断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发言,不让其充分发表意见,语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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