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该规定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在较短的期限内摊销无形资产,显然是出于谨慎考虑。
(二)谨慎原则在租赁准则中的运用
准则规定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份合理计提坏帐准备。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对租赁资产的末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但是,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 论文
(三)谨慎原则在借款费用准则中的运用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将其资本化处理,计人该项资产的成本。但是,如果在购建活动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准则规定“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这一规定显然是出于谨慎的考虑。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资产的购建一旦发生中断现象,其继续施工的可能性往往较少,再对其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只能虚增资产和利润,最终造成不良后果。
三、谨慎性原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新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对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第一,有的企业无视谨慎性原则;第二,有的公司滥用谨慎性原则。 针对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谨慎性原则进行改进。
(一)尽快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补充规定
从我国现有的会计规范看,有的操作方法操作性比较弱。如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准则规定凡是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一律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过程中一系列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才能资本化。准则中并没有区别企业的类型和所从事的行业。事实上高科技行业和一般企业在无形资产的投入和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等方面都是不一样的。另外,存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等资产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期末“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很难确定,这为企业利用谨慎性原则进行资产和利润的操作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所以应就“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制定具有可操性的具体规定,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
(二)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谨慎性原则能否合理运用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在企业的体制,所以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公司制转制过程中还存在着产权主体设置虚位、治理结构混乱和契约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其核心问题是产权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采取“政府专职管理部门——控股公司——国有企业”模式从事产权经营。其中关键在于改革运行模式,使国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真正成为国有企业或拥有国有股份企业的股东。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企业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
(三)企业会计政策应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
企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法规制定的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应用谨慎性原则择定会计政策,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地报告不确定的损失,也不排除对能够确认的可能收入的预计,而是要求企业在会计计量中全面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之后,谨慎地制定或选用会计政策,以作出有科学根据的判断和估计。但是企业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