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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1年6月29日投票,一致通过了第141号准则公告《企业合并》及第142号准则公告《商誉和无形资产》。取消了企业合并的权益集合法,商誉也不再摊销,但每年要在报告单元(reporting unit)层次上进行减损测试。这两项准则的发布,标志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企业合并和商誉这两个在会计领域颇有争议的课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企业合并》准则(SFAS NO.141)
1.范围和定义。当一家企业取得另一家或另几家企业的净资产(这些净资产构成一项营业成权益),且获得对它们的控制权时,称作企业合并;通过取得净资产(或权益)以外的其他方式获得在制的交易及合营企业,不包括在本准则中;在两方或多方的企业合并中,合并各方的任一股东集团都没有获得合并后公司多数股权,属于企业合并,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换也属于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少数股权,不属于企业合并;非盈利组织不包括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范围之中;本准则不改变第4号解释关于在企业合并中对购买的研究开发资产进行费用化的要求。
2.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所有企业合并都必须使用购买法进行核算,禁止使用权益集合法;使用购买法必须确定购买企业(购买企业的确定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特别是合并后公司的相对投票权、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的构成等)。
3.商誉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商誉最初必须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第16号意见书的要求,以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资产和所承担债务金额的净额之差额来计量。
4.负商誉的会计处理。负商誉(即所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购买成本的差额)应按比例冲减以下各项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包括按第4号解释应予注销的、购买的研究开发资产):金出资产(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除外)、通过销售被处置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养老金有关的资产或其他与退休金计划有关的资产及其他流动性资产。如果资产已冲减至零,剩余的金额应按APB第30号意见书的要求确认为非常利得;如果企业合共涉及或有支付协议,且或有事项发生时,有可能确认被购买企业的一项额外成本要素,最大或有支付中的较小金额必须确认为一项负债。权益法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技投资企业净权益的差额亦可按上述合并负商誉的核算方法处理。
5.其他无形资产(商誉除外)的初始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包括元实物形态的流动和非流动(不包括金融工具)资产。如果企业合并时取得的一项无形资产源自合同或法律权利(不管这项合同或法律权利是否可转移,是否可与被购企业、其他权利或义务分离),应与商誉分别确认;如果企业合并时取得的一项无形资产并非源自合同或法律权利,只有在其可与被购买的其他资产分离(即可与被购买企业分开,并可销售、转让、许可转让、出租或者交换,而不管其意向如何)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商管分别确认;如果一项资产不能单独销售、转让、许可转让、出租或者交换,但可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销售、转让、许可转让、出租或者交换的,也应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6.过渡规定和有效日。该准则适用于自2001年6月30日以后开始及2001年6月30日完成的企业合并。
二、《商誉和无形资产》准则(SFAS No.142)
1.范围。非盈利组织包括在该准则中,但相关规定要等非盈利组织合并会计完成后才能生效。该准则取代APB第17号意见书,但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仍然继承了第17号意见书的有关条款;该准则适用于按AICPA第 97号立场公告(Statement of Position No.97)确认的超额重组价值(excess reorganization value),且应按与商誉会计处理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2.会计处理。商誉不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