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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利润。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行上年末贷款组合余额为50,000万元,按1%的计提比例应计提准备金为500万元,若本年核销呆帐500万元,并无新增贷款余额,则按理说,由于核销呆帐500万元,此时,准备金帐户已无余额,因此本年末理应计提495万元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即:(贷款余额50,000万元-核销的呆帐500万元)×1%。可是,按现行制度规定,本年呆帐准备=(贷款余额50,000万元-核销的呆帐500万元)×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500万元=495万元-500万元=-5万元。可见,由于差额提取的差额因素改为上年末的呆帐准备金余额,没有考虑当年核销呆帐因素,致使原有的年末呆帐余额与贷款余额的1%比例关系丧失,不仅不提取,反而要冲回所谓多提的差额,造成年末准备金数额与实际水平不等。
5、呆帐准备金既有普通准备金的性质,又行使着专项准备金的职能,处于两难境地。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按贷款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普通呆帐准备金可作为附属资本。我国的呆帐准备金从其计提方法上看,不是按风险大小提取的,与单项资产或某类资产的贬值无关,因此,应用于普通呆帐准备金。但从其核销的方法看,它又肩负着核销呆帐的重任,因此,具有普通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双重性质。若将目前的呆帐准备全部纳入附属资本,似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若不纳入,它又不是按风险分类提取的专项准备。至此,性质的双重性,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会计核算及有关规定方面都出现了矛盾。
二、焦点:如何处理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税收之间的关系
按1998年呆帐准备金提取的规定:“呆帐准备金从成本中列支”。则呆帐准备金提的多,利税就少;反之,利税增加。可见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将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的收支。
呆帐准备金是商业银行提取的一种风险补偿基金。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应遵循国际惯例,充分估计损失,呆账准备金计提多少应由各行根据其贷款的风险度自行决定。同时,专项准备金是贷款价值的减少部分,即贷款评估日贷款存在的内在损失,属于银行正常经营中的业务费用支出,应列入成本。但从宏观经济及保证税收的角度,则不能因强调谨慎性原则而影响国家税收,呆帐准备金只是贷款损失存在着可能的预期,虽极有可能发生,但并不是真正的损失发生,也不一定发生,而且,贷款呆帐的冲销并未放弃债权。
可见,由于商业银行与财政部在职责、目标、利益等方面的差异,对呆帐准备金计提比例、方法等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操作起来就很难达成协调一致。对呆帐准备金是不免、全免还是部分免税等问题,既要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又要不影响税收,确实并非易事。从长远看,商业银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增加国家税收,二者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鉴于现存矛盾,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适当提高普通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确定专项准备金分类计提的比例区间。西方国家一般是提取三种准备金:一是普通准备金,按贷款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二是专项准备金,根据贷款分类及各类别的贷款内在损失程度,按不同比例计提;三是特别准备金,按贷款的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等提取。为了改变我国呆帐准备双重性质,更真实地反映贷款发生损失的可能,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促进银行业充分运用谨慎性原则抵御风险,笔者认为,至少应提取普通和专项两种准备金。
从目前税制改革等外部环境看,完全放开计提比例管理时机尚未成熟,但为了与商业银行贷款五级风险分类管理相适应,可适当提高普通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并确定专项呆帐准备的计提比例区间,赋予银行一定政策许可范围内的计提呆帐准备的自主权。
2、采取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适当分离的做法。现行制度规定,呆帐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