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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级数的形式发展;网络中形形色色的道德观念相互存在,其结果就是,道德的多源性导致道德冲突等问题孕育而生。
(二)网络运行“后天发育不良”
网络技术自身的“先天不足”,在网络社会的运行中,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便暴露无疑。
1.在虚拟社会中,网络运行规则的制定者是网络建设和使用的主要参与者。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亲自参与游戏,游戏的公平公正也就无法体现。
利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型的宣传,这种强加于人的做法会造成别人的信箱充斥无用的信息而影响正常工作。曾经有一位用户有意在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做广告,向诸多的用户,无论是认识还是不认识的,连连发送数封明显商业性的广告邮件,这引起了众多用户的愤恨,很多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自发地一起反其道而行之,向这位“不速之客”发起了正当的“围攻”,几分钟之内就使其信箱膨涨,最终崩溃,而且几天内不让其恢复正常工作。可见,在网络上人们自身已经将网络管理权力接了过来,自己自主、自觉地充当起了管理者。但是、这样的报复性行为确是有悖我们的法律精神和道德标准的。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电子信息网络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未来社会将出现两大相互对抗的新的阶级或阶层,即掌握可控制信息的群体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前者是网络中的技术强者,而后者为弱者。”(注:严耕.陆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2.P16.)
2.网络运行具有“数字化”的特点,数字化的最终结果就是“虚拟化”。网络社会的虚拟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在虚拟社会,人们的交往以字符为界,而表现得非常自由。由此,使得许多人将网络视为猎奇与宣泄情绪的场所和寻求隐秘嗜好的同道的途径。于是,在自身不能很好地节制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变得日益淡薄,行为上常常表现出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道德规范不相符和冲突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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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空间,现实空间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方式受制于各种条件,一定意义上容易规范和控制,而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所采用的特殊离散结构,没有中心和界限、不受到任何组织机构的控制,每个个体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这符合个性化价值要求。凡事走了极端,问题就出来。许多人沉溺于网络的初衷是通过虚拟生活的满足回避现实的不愉快,如果他有足够的资源使他能够沉溺于网络中而不至于使真实生活狼狈不堪,他也许最终能够在心情好转之后恢复到正常状态。
然而,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的自我治疗功能的实现是没有保障的。在许多情况下,放纵比自制更容易发生,结果便可能导致一系列网际自我异化现象。
4.无偿使用网络信息系统,导致入网者数量激增,造成“交通拥挤”,激化了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同时,互联网没有同时态的审计和记录功能,从技术上讲不能有效地对整个互联网进行管理。网络管理的滞后性,导致了网络道德发展随意性。
5.网络运行中,发达国家常常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尽管我们现在要作一个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的“冲浪者”,只需要一部电子计算机,上网所需的各种软件,一部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另外还要交纳不菲的入网费和电话使用费。这还只是对个人,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要建设真正意义上的信息高速公路要花费巨额资金和长期的建设。
在当今世界,信息是种决定性的战略资源,需要在国际范围内交流;实际上,只有发达国家才可能率先进入网络社会,并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过分依赖会潜藏着危险,本国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很好保护,信息自主权受到危害。印度学者提出,美国向其它国家的信息输出是为了将其所谓的“道德标准”强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