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价格 论文发表支付方式 论文汇款遗失 论文汇款确认 论文服务投诉指南

网站服务

    论文定制 论文代谢

    诚邀更多有实力的作者加入合作行列

    论文检测

论文分类

论文写作指导

·论文写作指导

经济学论文

·财政税收 ·发展战略 ·新经济学 ·中国经济 ·地方战略 ·行业经济 ·经济学理论 ·国际贸易 ·证券金融 ·经济其它相关
管理学论文
·会计审计 ·基本理论 ·成本管理 ·旅游管理 ·工商管理 ·财务管理 ·公共管理 ·市场营销 ·人力资源管理 ·行政管理 ·秘书文秘 ·档案管理 ·管理其它相关
法学论文
·民法 ·经济法 ·国际法 ·法学理论 ·司法制度 ·国家法、宪法 ·刑法 ·行政法
理学论文
·物理学 ·统计学 ·理学其它相关 ·数学 ·农林学类 ·地理地质
工学论文
·计算机 ·通信学 ·电子机械 ·工程建筑 ·材料工程学 ·交通运输 ·工业设计 ·环境工程 ·电力 ·水利工程
计算机论文
·计算机应用 ·计算机理论 ·计算机网络
医药论文
·药学 ·医学 ·临床医学
文学论文
·汉语言文学 ·古代文学 ·新闻传播学 ·现当代文学
教育论文
·教育理论 ·基础教育 ·中等教育论文 ·高等教育论文 ·职业教育论文 ·心理学论文 ·学科教育论文 ·英语教学论文
艺术论文
·艺术理论 ·电视电影 ·音乐 ·美术
哲学论文
·逻辑学 ·中国哲学 ·西方哲学 ·思想哲学 ·科技哲学 ·美学 ·国学 ·哲学其它相关
文化论文
·历史学 ·传统文化 ·当代中国 ·西方文化 ·社会文化 ·文化研究 ·文化战略
政治论文
·民主制度 ·政治哲学 ·社会主义 ·资本主义 ·台湾问题 ·马克思主义 ·民族主义 ·政治其它相关
社会论文
·农村研究 ·人口问题 ·伦理道德 ·社会其它相关
英语论文

·外语翻译 ·语言文化 ·英美文学 ·英语其它相关

刊物合作信息 本站合作刊物总览
您当前位置:您当前位置:首页->法学论文->经济法->正文(目前国内最大最全原创最多的免费论文中心)

客服QQ咨询: 客服QQ:7992817 客服QQ:932633

无忧论文,让您轻松写作,轻松发表,轻松晋级!联系电话:020-31801568

还在为职称而烦恼?到论文发表中心填写订单,其他的交给我们!

找不到合适的论文?可以到论文定制中心由我们帮您解忧!论文最低定制价只须800元!

字号大小: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敬德涛 整理:无忧论文网 录入时间:[11-01-04 19:25:05] 浏览点击数: 添加书签: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在保全程序的启动、财产保全的对象范围过窄、未设定申请人对依法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查封、扣押及其他方式的保全措施的效力一直持续到执行完毕、不及时解除担保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提出关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保全程序,担保,当事人主义
前言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
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
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
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一、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产保全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防范相对人在
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1
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设定申
请人对依法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
一重要内容的缺失,一方面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旦被申请人
的总债务出现支付危机,超过申请执行的债务时,由于其他
债权人的参与分配,必然使保全申请人的判决利益受到危害
甚至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会从客观上鼓励少数人的投机思
想.让不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去采取积极行为的人来瓜分他人
的应得利益,从而使财产保全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价值大大减损。
二、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
(一)在程序启动及保全法院的选择性上赋予当事人
自主权
具体来说,保全制度在程序启动的改进方面,应从如下
几方面着手:无忧论文www.wypaper.com
(1)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
动。取消法院在必要时可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要把财
产保全启动权完全交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在对案件事实进行
权衡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需要进行保全的选择。
(2)赋予当事人对保全法院有限的选择权,即当事人在
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对自己最便利的原则选择
保全的法院,取消诉前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从而确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财产保全应有作用。
(二)进一步丰富保全对象与保全措施
l、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来变更保全标的,以保证当
事人为自己利益的实现能够采取合理而积极的措施。同时
要在立法上完善对保全标的的协商变更方式、方法,真实有
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保全通报制度。在对同一保全标的或被申
请人先后出现两个以上保全主体的情况下,拟采取保全措施
的单位要对告知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而已采取保全措施
的法院在解除或执行该财产之前,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将
相关的处理结果告知其他单位,或相互协调具体的处理措施,
以免因相互之间协调不到位而引起财产的流失。
1参见江伟著,《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3、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直接查封或扣押时,应当在
采取该项措施后及时通知相关的产权登记部门,以避免可能
出现的重复保全。
(三)赋予保全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2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缴纳保全费、提供担保。承担保全
赔偿责任等风险后,并不享有实质上对保全财产的任何优
先权,容易造成执行过程中的平均主义,有悖实质意义上
司法公正。
为实现保全制度的设立宗旨,通过立法确立保全申请人
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十分必要。在具体内容上要以法律的
形式明确:
(1)在地位上,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优先权应是一种特
别优先权,它与民法通则中诸如职工对工资和劳保费用等债
权享有的优先权不同,是在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存有
的优先权。
(2)在范围上。应限于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的范围。依
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财产保全要制作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实
践中同时还附有相关的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清单,优
先权的范围应等同于财
|<< << < 1 2 > >> >>|
·上一篇文章:基于运输规划法的多元网点布局问题探究
·下一篇文章:论商事仲裁的性质与仲裁员的权力义务

复制本文地址发送给您的QQ好友:

最新更新

热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