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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民商事诉讼 协议管辖 被选择法院 管辖权 1 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概述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 1.1 协议管辖的产生和发展 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早在罗马法中一出现,prorogation fori一词来自罗马教会法使用的术语,表示当事人亲自规定了一个法院。但是协议管辖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被各国所承认的。直到20世纪中期以后,协议管辖才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确立,大陆法系国家对协议管辖的态度也开始发生变化,逐渐打破敌视协议管辖的坚冰,在国内立法中承认协议管辖的效力。转载于 无忧论文网 www.wypaper.com 在国际立法层面上,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也将协议管辖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管辖制度进行明确规定。1928年的《布斯达曼塔法典》、195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选择法院管辖公约》、1958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公约》、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1968年《布鲁塞尔欧共体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以及199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的《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困判决公约草案》对协议管辖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都涉及到协议管辖的内容。 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协议选择法院公约》。这标志着涉及协议管辖的第一项全球性国际公约最终诞生,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统一化进程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2 协议管辖制度的优越性 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①协议管辖有利于争议的圆满解决。解决纠纷法院是由他们协议选择的,其判决容易被接受和自动履行,这样就会使纠纷得到最有效的解决。②协议管辖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主权。有助于避免有关国家在解决纠纷时不合理、不公正管辖的现象。③协议管辖充分尊重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意愿,有助于实现当事人双方诉讼机会的均等,符合自由、平等的基本价值取向。④协议管辖是解决区际冲突及其他各类新型纠纷的稳定而富有弹性的纠纷解决方法。 1.3 协议管辖的方式 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两种。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共同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通常表现为书面协议。默示协议管辖,又称为推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未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某国法院提起诉讼时,而对方当事人参与诉讼进行答辩并不作管辖异议之抗辩情形。默示协议管辖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 1.4 协议管辖的形式 关于管辖协议的形式,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形式证明。 1.5 协议管辖的效力 协议管辖确定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①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②对协议管辖法院的法律效力。有效的管辖合意是被选择的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③对其他法院的效力。一般说来,有效协议管辖排除了非协议管辖法院受理该案的权力。 2 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现状 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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