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文 | 管理论文 | 法学论文 | 理学论文 | 工学论文 | 计算机论文 | 医药论文 | 文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文化论文 | 政治论文 | 英语论文 | 论文写作
 
最新刊物征稿清单
合作刊物总览
论文_论文发表
 
最新合作刊物
 
咨询与服务

咨询电话:
020-31801568

在线咨询
(点击图标与客服QQ沟通)

(周一至周六 9:00-17:30)
客服msn:点击直接对话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QQ:799281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QQ:932633
 
热门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论文首页->免费论文库->法学论文->经济法->正文(目前国内最大最全原创最多的免费论文中心)
论文搜索:论文_论文网_论文发表_免费论文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在为职称而烦恼?到论文发表中心填写订单,其他的交给我们!
找不到合适的论文?可以到论文定制
中心由我们帮您解忧! 论文最低定制价只须800元!
无忧论文,让您轻松写作,轻松发表,轻松晋级!联系电话:020-31801568
 

从一起转借款纠纷案谈当事人

来源: 录入时间:[08-03-14 15:21:10] 作者: 整理:无忧论文网 浏览点击数: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5年6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某市郊区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甲支行营业部)与某市郊区联社乙信用社(以下简称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载明:乙信用社同意提供贷款200万元以解决农行甲支行营业部开户单位丙皮鞋厂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农行压缩贷款规模的需要,农行甲支行营业部同意优先从该企业单位代乙信用社收取贷款本息,丙皮鞋厂的贷款抵押手续由农行营业部按规定手续提供(抵押手续存支行营业部)。同日,丙皮鞋厂向乙信用社出具《贷款抵押担保书》,向乙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承诺1996年3月20日还清本息,并以该厂厂房、土地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十天后,按法律程序拍卖抵押担保物品偿还贷款本息。在该份《贷款抵押担保书》中,农行营业部盖章注明“抵押担保手续存支行营业部”。1995年6月16日,乙信用社向丙皮鞋厂发放贷款200万元,丙皮鞋厂给乙信用社立具《贷款凭证》(借据),借贷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借款单位如按期归还有困难,须在到期之日前三天向贷出银行申办延期手续”。之后,经乙信用社同意后,丙皮鞋厂将此借款用于归还了其所欠农行营业部贷款本金200万元。

  贷款逾期后,丙皮鞋厂未在借款到期之日前三天向乙信用社申办延期手续,乙信用社也没有根据丙皮鞋厂出具的担保书拍卖抵押担保物。1996年6月13日,在贷款逾期后的第84天,乙信用社又与丙皮鞋厂协商签订了新的《担保借款协议书》,约定乙信用社于当日向丙皮鞋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64万元,用于丙皮鞋厂购买原材料,月利率为685215.3‰,丙皮鞋厂应于1997年4月13日、5月13日、6月13日分三次偿还贷款,并约定借款用丙皮鞋厂的厂房、土地作担保。在该份协议上,双方手写“备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存放在郊支行”。同日,乙信用社向丙皮鞋厂发放贷款264万元,丙皮鞋厂向乙信用社立具借款借据(在借款借据上,双方将借款期限变更为1996年12月20日到期),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64万元。贷款发放后,丙皮鞋厂经乙信用社批准将其中200万元用于归还了原1995年6月16日向乙信用社所借的200万元贷款,64万元用于归还了该笔欠款的利息(乙信用社再审代理人在再审开庭时确认),之后,乙信用社在丙皮鞋厂1995年6月16日所立的200万元借据上标注“96.6.13还”,并加盖“附件”章入帐(见乙信用社一审提交的《乙信用社贷款凭证(借据正本)》)。第二笔贷款到期后,丙皮鞋厂未能按期归还。

  自1996年12月20日乙信用社对丙皮鞋厂的第二笔贷款到期至1999年3月9日前,乙信用社既未行使贷款协议约定的抵押权,也未向丙皮鞋厂进行有效催收。1999年3月9日乙信用社向丙皮鞋厂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对“借款日期96年6月13日”、“到期日期1996年12月20日”的“贰佰陆拾肆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催收。2000年11月28日,乙信用社发送第二份《贷款催收通知书》,对前述贷款进行催收,由署名“钟某”的人签收。2002年10月24日,乙信用社对丙皮鞋厂和甲支行提起共同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支行承担代收款责任。自1996年3月20日第一笔贷款到期至2002年10月24日起诉,乙信用社一直未向农行甲支行主张过权利。

  2003年4月2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农行甲支行与乙信用社所签订合同中由甲支行提供抵押手续的条款非真实意思表示,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欺诈,故而导致该合同条款无效,甲支行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过错赔偿责任。遂判决甲支行承担丙皮鞋厂不能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221.76万元的无效合同过错赔偿责任。甲支行不服该判决,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和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于2003年5月7日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乙信用社未上诉,丙皮鞋厂

9 7 3 1 2 3 4 5 4 8 :
·上一篇文章:数据库之法律保护
·下一篇文章:商标权穷竭原则质疑
论文首页】【打印本文】【回到顶部
复制本文地址发送给您的QQ好友:
版权声明:《从一起转借款纠纷案谈当事人》论文版权属于作者本人,您可以参考本论文进行论文创作,但不得抄袭、复制!如果您引用部分内容,请您在参考文献中标注!全部论文收录于无忧论文网免费论文库,转载本站论文资料请注明出处!
最新更新
 
热门新闻

关于我们 | 无忧博客 | 无忧翻译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服务电话:020-31801568 (6线) 服务QQ:7992817 932633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17:30)
Copyright 2002-2008, 版权所有 WYPAPER.COM 无忧论文免费论文 论文发表 通信管理局粤ICP备08009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