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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行业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由大量信息汇集而成的数据库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目前,美国已经
成为数据库的收益大国并从这一行业掘到大量黄金。一个成功的数据库,虽不一定具备独创性的编排,但无疑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开发成本有时十分巨大。数据库的一次开发、多人多次使用符合市场经
济的资源配置原则,因此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组成数据库的信息多不符合“作品”的条件,且大量的数据库
也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许多数据库无法以版权进行保护。在这种法律真空下,各个国家采用了不同
的方法予以补救,许多国家已单独立法。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虽然我国新著作权法将“汇编作品”予以明
确,并包含了由不符合“作品”条件信息组成的数据库,但这一层面的立法显然与数据库的发展不相适应。这
一状况必然影响我国数据库行业的发展,从而带来部门经济的落后。本文通过对数据库定义的论述、数据库的
特点及分类、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的介绍与评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介绍与评析,提出了我国目
前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并提出了仍需解决的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我国法
学界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视。
正 文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
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
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
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
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
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使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如果这一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得不到
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
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几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
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数据库一词并非我国自创的词汇,而是随着计算机一同输入我国。其英文原为database。在传入后,我国
计算机界一直将其翻译为“数据库”。但从其英文本义及法学角度分析,称其为“资料库”更为合适。对于数
据库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信息的集合即为数据库。
2、计算机行业:存储于计算机中,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大量信息集合,该信息集合可被有条件的调用。
3、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独立的作品、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汇集,这些独立的作品,
资料或其他材料以系统的或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得到。
4、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为了把分散的各条信息集中在一处或通过
一个来源,以便使用者可以得到它们的目的,被收集和整理了的信息。”
5、我国学者: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
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