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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既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又行使立法权。当立法或立法解释与宪法或宪法解释不一致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就应当发挥调节作用。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特别是解释宪法权、监督宪法实施权与立法权、法律解释权之间的冲突与和谐问题,不仅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宪法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建立我国监督宪法实施制度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权;立法权;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就是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立法机关。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等职权,而作为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职权。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全国人大本身既立法,又审查自己所立之法是否违宪的状况,这在理论和实际上违背了“自己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有宪法解释权,又有立法解释权,当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同时存在,我们以解释主体的地位高低来评判两个解释效力的高低时,就成问题了。因此,从宪法理论上来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特别是解释宪法权、监督宪法实施权与立法权、法律解释权关系的和谐,不仅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宪法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建立我国监督宪法实施制度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释宪权的主体地位及其存在模式 所谓释宪权,就是指解释宪法的权力或称宪法解释权。释宪权是仅次于修宪权的一种重要宪法权力。谁有权解释宪法,或释宪权赋予谁,也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综观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及惯例,被赋予释宪权的有国家元首、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特设机关等。 1.赋予国家元首释宪权。宪法把释宪权赋予国家 元首,由国家元首解释宪法最早见于日本明治宪法。日本明治宪法规定,宪法之解释权由天皇行使。近代宪法解释制度受民主思想影响,因而不再将宪法解释权授予国家元首。但是,由于国家元首在一国宪政体制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所以,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国家元首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时,可以对颁布的宪法含义进行解释…。当然,这种解释权又因各种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在美国,总统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行使否决权,亦可以通过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来影响最高法院对美国宪法的解释立场,因此,美国总统的宪法解释权限较大。 2.赋予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释宪权。英国是奉 行“议会至上”传统的国家,因而议会作为立法机关具有 宪法解释权。瑞士、比利时、厄瓜多尔等国宪法也规定 立法机关享有宪法解释权。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其 宪法都设定有最高权力机关。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和监 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也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理所当然, 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和监督 宪法实施。例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七条明文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 法>铲,’i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职权就 芷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一项职权就是解释宪法,监 督宪法的实施。又如,朝鲜宪法第87条规定,最高人民 会议是朝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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