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QQ咨询: 客服QQ:7992817 客服QQ:932633
无忧论文,让您轻松写作,轻松发表,轻松晋级!联系电话:020-31801568
还在为职称而烦恼?到论文发表中心填写订单,其他的交给我们!
找不到合适的论文?可以到论文定制中心由我们帮您解忧!论文最低定制价只须800元!
| |
|
|
——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的缺憾说起 【论文内容摘要1宪法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研究宪法形式特剐是基本权利的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新中国四部宪法都设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章。该章在几十年的变迁中,形式上有重大改观,但在位置、篇幅和体例等形式问题上仍然有改进的空问,将来修宪时宜考虑其在形式上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形式,位置,篇幅,体例 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的缺憾及反思 作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当然有许多值得称道之处。但是,无庸讳言,这一重要文献本身也是有缺憾的,其中之一就是遗漏了至关重要的财产权。在该文献中,能看到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众多权利,但看不到财产权——虽然“财产”出现了3次④,但都不是在专门阐述财产权。那么,在人们通常看来极其重要的财产权,究竟为什么缺位了呢?不得而知。莫非财产权不属于一项基本人权?财产权当然是人权,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人权,被公认为三大基本人权之一,我国现行宪法中也有明确的财产权条款。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遗漏财产权,是一个重大瑕疵,影响了整体质量。是国家完全不重视财产权以至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冷落它吗?显然也不是,否则难以解释私有财产权2004年被载入宪法与重在保护财产权的《物权法》冲破巨大阻力的出台。但是,财产权确实没有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现身。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遗漏财产权还可能引发一些不该有的误解。一个很有可能的原因是该文件的制定者只机械地盯着我国现行宪法也就是1982年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没有通盘考虑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在整部宪法中的分布,忽略了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外的公民基本权利。做此推测的依据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在谈到普及和传播人权知识时提出:“在高级中学,除了进行一般性的人权观念培育外,要在有关课程中,系统开展有关中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教育和国际人权知识的教育。”这里所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正是现行宪法第二章的名称。整句话表明,该文件的制定者认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实际不是如此。由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私有财产(权)的片面理解,新中国四部宪法,一直在第一章“总纲”部分规定私有财产问题,且直到2004年才明确把私有财产权载入宪法。受制于原有的宪法文本结构的束缚,私有财产权进入的是宪法第一章“总纲”,而不是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极可能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遗漏财产权有关。 由此可见,基本权利的位置这样的形式问题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可能影响宪法实践。因此,为了防止以后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继续遗漏财产权,以及防止类似的遗憾,有必要加强研究基本权利形式问题以及更加广泛范围内的宪法形式问题。本文就是基于这种问题意识来探讨新中国宪法典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的形式,具体包括该章的位次(位置和次序)、篇幅的长度和章内的体例设计。这三个显而易见却又十 |
| ·上一篇文章:《SPS协定》与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规范的完善 |
| ·下一篇文章:无 |
复制本文地址发送给您的QQ好友:
版权声明:《找临场议论文写作的“路子”》论文版权属于作者本人,您可以参考本论文进行论文创作,但不得抄袭、复制!如果您引用部分内容,请您在参考文献中标注!全部论文收录于无忧论文网免费论文库,转载本站论文资料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