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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兼评 《里斯本条约》的批准 [摘 要】抛开欧盟政体形式的具体构成不论,欧盟的发展目标必然是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以满足欧洲人民在传统的民族国家框架下所难以实现的利益。从实质上看,欧盟立宪就是构建起欧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所必须的根本价值与规则体系。欧盟立宪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新的社会共同体的合法性的确认、集体认同的塑造、价值体系的构建和制度框架的确立。 《里斯本条约》的批准生效并不意味着欧盟立宪过程的终结,它只是对原来精英推动式的 《欧盟宪法条约》的一个更加务实的改革方案,在本质上,它仍然是实质意义上的欧盟宪法的动态生成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欧盟;立宪;社会共同体;根本规则;动态性 [作者简介]王从峰 (1984一),男,河南信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从法国、荷兰两个欧盟创始成员国分别在2005年5月和6月的全民公决中否决 《欧盟宪法 条约》开始,到2007年12月13日由欧盟各成员国首脑在里斯本签署 《里斯本条约》,并于 2009年11月3日获得欧盟全部27个成员国的批准,可以说,欧盟立宪经历了迂迥曲折的发展进 路。但是,《里斯本条约》的批准是否意味着欧盟立宪的终结?这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宪法 学视角中,欧盟的立宪进程中有太多值得挖掘的论题,诸如欧盟立宪的缘由、实质及其功能具有 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因为传统意义上,宪法的界定是与主权国家联系在一起的,近代宪 法的产生与主权国家的建立相伴而生。因此,传统的宪法仅仅是国家之法,宪法的功能被界定为 规范国家权力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规范体系,作为制宪权前提的主权具有绝对性、不可转 让性和不可分割性。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及其对制宪的诉求,向传统宪法观念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和全新的课题。欧盟不是一个国家,而是跨国家层面的政治联合体,欧盟立宪动摇了传统的宪法 理论,如宪法的本质、基本功能及其调整范围的边界等。对这些问题之反思有助于深化对一系列 宪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认识,并对建立中国特色的宪法理论和宪法体制具有相当之参考价值。 一 、 欧盟的目标: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 从20世纪50年代罗伯特 ·舒曼提出欧洲联邦的设想以来,欧洲一体化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 欧盟立宪的本质探析——兼评 《里斯本条约》的批准 发展历程,从欧共体到欧盟,欧洲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然而,欧盟的治理现状仍然存在 结构性的缺陷,与欧洲一体化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因为这里涉及的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即 一 方面,经济联系十分紧密,而政治联系则相对松弛;另一方面,欧盟布鲁塞尔的决策过程又不 够民主。经济一体化已经十分成熟,而政治一体化则明显滞后。此外,欧盟还要完成东扩和南扩 的任务,这些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相对参差不齐,导致调节和平衡也将变得更加错综复 杂。[3](P44—45)迄今为止,在欧洲的制度和政策当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主要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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