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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共享的国际法思考

作者:龚向前 整理:无忧论文网 录入时间:[11-01-22 16:09:07] 浏览点击数:
     病毒共享的国际法思考
  【内容摘要】从条约解释角度而言,病毒材料构成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遗传资源”或“自然资源”。但其获取是否应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尚存在争议。国际专利体制激励基于病毒材料的医药研发,并不直接导致生物剽窃或医药可及性难题,但f*-I题在于没有规定病毒材料的所有权和获取条件,故存在保护上的不对称性。从本质上说,病毒共享之争体现国际法上分配正义的缺失,故无法破解全球公共卫生难题,促进发展中国家履行健康权。为此,《国际卫生条例》需进一步明确健康权的国际责任,构建公平的“材料转移”机制。我国既要推动国际法上分配正义的实,现和相关制度的非倾覆性变革,也可结合自身国情和优势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关键词】病毒共享,健康权,分配正义,国际法
  “病毒无国界”,通常指病原微生物可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而不受国境限制。如今,这种即便在光学显微镜下也不可视的物品成为了国际权益争议的焦点之一。病毒究竟属于一种主权范围内的“生物资源”还是全球共享的“公共卫生信息”,抑或是涉及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④自从2007年印尼政府曾一度宣布不再向世卫组织(WHO)“全球流感监测网”发送禽流感病毒样本以来,②这一问题引发了国际社会广泛的争论。在最近第63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各国仍无法就“材料转移标准协定”(Standard MaterialTransfer Agreement,SMTA)达成共识。发达国家希望建立不与病毒共享挂钩的自愿性惠益分享机制,从而可以无偿从世界组织获得病毒材料,故拒绝缔结所谓的SMTA;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应通过SMTA来明确发达国家机构从世卫组织获取病毒材料的条件与承诺。即,应分享后者利用其生物资源产生的专利惠益。③“病毒共享”因牵涉环境、卫生、人权和知识产权等诸多国际法领域,需从法理层面反思。
  一、条约解释难解病毒资源的权利之争
  生物和病毒资源对于医药研发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从国际法来讲,印尼通过扣交病毒样本宣示了对其领土范围内的病毒资源的主权。毕竟,主权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石。而且,“由于国家领土内一切人和物都属于国家的属地权威的支配,因而每个国家对他们都有管辖权——立法、法院和行政。”④只有当一国同意遵守条约或习惯法规则时才可限制主权。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是当代国际法上“获得普遍接受和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1]啪7特别是,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规定,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属于国家,各国享有它自己的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⑨遗传资源的取得须经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国事先知情同意(第15.5条)。其中,生物资源被界定为“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群体、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它生物组成部分”;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物质“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它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第2条)。尽管病毒是否属于生物尚未有定论,但它确实是一种具有遗传、变异等生命现象的感染体。因此,将病毒归入国家“遗传资源”或“自然资源”没有疑问,也构成属地管辖权限内的“物”。⑨作为世卫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的世界卫生大会,自2006年通过的一系列有关抗击禽流感和实施《国际卫生条例》(IHR,简称条例)的决议都“承认各国对其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于,印尼主张获取并利用其领土上所采病毒样本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有学者认为不能将禽流感病毒等同于公约所针对的生物资源。首先,从条约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将该公约解释为适用于病毒不符合其宗旨,即,“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第2条)。该公约主要关注的是各国政府、社区与居民投入了大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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