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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办大学;章程制定;基本法律阿题 2003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 干意见》,我国各级公办高校开始将“章程制定”纳入重要 工作EI程,章程研究与起草工作全面展开。2006年,教育 部政策法规部门倡导高校要将章程制定“作为学校加强 现代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抓手”,l-嘟分部委直 属高校和地方公办高校的“章程”开始相继公布。通过考 察部分知名公办高校的章程.笔者发现现阶段高校章程 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并不明确.这将导致其功能在现 行法律框架下得不到有效发挥。基于此,本文拟对“章程 制定”中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就解决这些问 题所面临的困境作些探讨。 一、章程与规章的区别 章程与规章的区分是公办高校章程制定工作遇到 的首要法律问题,它决定章程的约束对象与功能。《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按照章 程自主管理”,授予学校自治权。虽然赋予了章程特定的 法律功能,但它却恰恰混淆了章程与规章的法律属性。 在美国高等教育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章程与规 章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美国大学章程(Charter)具有“合 同(Contract)”的法律属性。大学通过章程确立法人身份 (Corporation Identity),并由此获得制定规章(by—laws)管 理学校事务的权利.两者在不同层次上承担着各自的功 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达特茅斯学院案(Trustees of 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判决于1819年确立了 这一原则。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法律意见中明确强调: “任何第三方对于特许状明示特权的更改和削弱都是违 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无论私学院的规模……任何削 弱私法团通过特许状获得的既定权力或特权的行为.都 是对合同义务的侵犯。”四这样。在美国普通法框架下。章 程成为高等教育机构享有法人身份的宣言书。规定了大 学的特权、权利与豁免。是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合同”。因 此.在没有得到任何一方同意的前提下.章程记载的权利 与特权不得更改.从而保证了学校受到最高法律的严格 保护。罗德岛居民与布朗大学免税特权的长期冲突,真实 地反映了这种情形: “殖民地授予布朗大学(1764年成立的罗德岛学院) 的特许状规定给教师以免税权……却遭到了罗德岛居民 的反对。独立战争以前居民就想方设法削减或终止它。但 直到内战期问他们的努力才见成效。1863年州议会经与 学院协商及双方的妥协.通过一项法案。同意免税最高限 额不超过10000美元的固定资产。很明显.依照达特茅斯 学院案例.该法案如果没有学院的同意将是违反宪法的。 直到二战以后。布朗大学自愿向立法机关终止对它的教 师的免税权,至此这种特权的痕迹才完全消失。”四 由此可见。章程是高校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 是设立学校的依据.具有创设法人的功能。约束政府与大 学。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而规章则是大学组织与治理的 工具,是学校管理层(董事会)制定的内部规则的统称,约 万方数据公办高校章程制定的基本法律问题 柬教员、职员、学生等不同人员。两者在约束对象与功能 上存在差异。 美国公立大学采取立法方式设立。这些立法自然承 担了章程的角色。例如加州大学直接依据《加利福尼亚州 宪法》第九章第九部分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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