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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晚唐藩镇与属州的财力消长 [内容提要]‘.两税三分”的实施及演变,可以体现中晚唐藩镇与属州的财力消长。宪宗朝两税三分制改革,将藩镇留使钱局限于治州范围之内,属州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得到加强,而藩镇借助“税外加征”弥补损失又遭朝廷明令禁止。通过对朝廷、藩镇、属州三者博弈过程的动态考察,可以揭示中晚唐乃至五代宋初藩镇渐弱而属州渐强的发展趋势,为宋初得以彻底废除藩镇提供合理的解释。 [关键词]中晚唐;两税三分;税外加征;藩镇;属州 中晚唐赋税方面的重大变化即为两税法的推行。关于两税法的相关研究,学术界硕果累累,此不赘述。中晚唐一百五十余年的历史演进中,特别是朝廷征讨叛藩以及唐末乱世之时,地方赋税能够源源不断的供给朝廷、藩镇得以维持强大的兵力和粮草供应,其与属州之间的联系至关重要。因此,本文重点考察中晚唐藩镇与属州的财力消长,其核心主线在于关注“两税三分”如何操作。两税法推行之后,尤其是宪宗朝两税三分制改革之后,属州在经济上的自主性得到增强,而藩镇对赋税的支配主要源自治州,为此加强了对属州的“税外加征”。为弱化藩镇,消除藩镇跋扈的经济基础,朝廷始终努力维持与州的直达,并在诏敕中明令禁止“税外加征”,且反复强调。如此,朝廷、藩镇、属州三者,在赋税上互相牵制、相互博弈,最终使得藩镇在晚唐、五代至北宋初期,实力逐渐削弱,以朱温、李克用为代表的超级强藩凌驾于一般藩镇之上;与此同时,藩镇属州的独立性却在不断加强,以致入宋之后直接隶属朝廷,彻底摆脱藩镇的束缚。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制,由度支负责统一分配赋税,分为纳京师、留州、外配三部分,地方没有分配租庸调之权。安史乱后、肃代之时,出于平乱特殊需要,朝廷开始赋予藩镇节帅截留赋税之权。此藩镇截留与之前的纳京师、留州结合,基本形成了中晚唐赋税三分的格局。①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正月制:自艰难已来,征赋名目繁杂,委黜陟使与诸道观察使、 刺史作年支两税征纳,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税外辄别率一钱,四等官准擅兴 赋,以枉法论。其军府支计等数,准大历十四年八月七日敕处分。留 德宗采纳杨炎之议,“约百姓丁产,定等级,改作两税法”④,重新确立国家赋税征收体系。两税 法确立以后,在赋税分配上即与肃代时成型的三分制相结合,形成“两税三分”的局面。 关于两税三分的实际操作,最为直观的记载即为罗垧德政碑: 罗公牧庐江七年,政洽化淳,迁领寿阳。……淮海之郡,庐为大,封略阔而土田瘠,人 产寒薄,井赋尤重。公由奉先令而牧是邦,……军兴以来,赋役差重,钱贵货贱,罢口亡不堪, 悉输缗帛,黔首重困。公命一郡所出之货,人皆得而输之,其上者贡于王府,其中者入于方 帅,其下者以充郡守群吏之稍食焉,人人自便,吏无侵害。……所以擢阶品第五,书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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