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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台湾教育财政;国民教育经费标准;校务基金制;奖补助分配公式 一、台湾教育财政改革的背景——《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的实施 2001年台湾实施《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规定各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合计,应不低于预算前三年度决算收入净额平均值的21.5%。该法案的实施为台湾的教育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财政保障。之前,台湾为保障其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宪法”第164条规定:中央政府的教育、科学、文化经费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的15%,省级政府不得少于25%,市、县级政府不得少于35%。但是,“教育、科学、文化”经费包括哪些项目不明确,也没有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责任的具体标准。其次,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教育财政责任上划分不清,教育经费的不当使用、教育资源的浪费现象也争议颇大。再者,中央政府的15%下限常遭到其他部门瓜分,地方政府也多将上级政府的教育补助挪用他处。最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教育经费上也存在虚报扩大之嫌。由于以上的种种问题,台湾“宪法”第164条对于教育、科学、文化经费予以明文保障的实质意义受到争议,最终在1997年7月冻结了宪法第164条,此决议对台湾的教育、科学、文化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台湾有关教育人士及团体对于未来如何确保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相当关注。民间团体及民意代表纷纷发言,有人呼吁再以法令规范教育经费,有人提出以GNP相应比例保障教育经费,也有人提出以国库负担来保障教育经费等等。这些提案均是希望教育预算能够在政府公共支出中维持一定合理比例。以此同时,1999年台湾通过了《教育基本法》,该法案的第5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宽列教育经费,并合理分配及应用教育资源,对偏远及特殊地区之教育,应优先予以补助。教育经费之编列应予以保障,其编列与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该条例实际上对于教育经费的规范起到了以下的作用:教育经费的筹措应该充实;教育经费的分配应该合理;教育经费分配时应对不利地区给予特殊照顾;教育经费的编列应予以立法保障(陈丽珠,2000)。 台湾当局最终于2000年11月通过了《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教育经费的定义,教育经费的保障,中央、地方政府教育经费分配机制的构建,对地方政府教育经费补助的原则,优先补助原则,奖励私人办学原则,财务监督与评鉴,以及财务信息公开等。同时与该法案配套建立了“教育经费基准委员会”和“教育经费拨款委员会”,前者负责教育经费总额和需求的计算,后者负责教育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监督。新法案改变了教育经费编列机制,从教育基本需求估算教育经费编列的基准,而不是从政府“供给”方面来予以保障。其次,新法案改变了教育经费分配机制,以专业委员会分配教育经费和补助款项,而不是由主管教育的行政机关按各校预算权衡分配。最后,新法案改变了财务监督机制,要求各校定期上报财务报表,相比于之前公立学校教育经费使用及财务运作状况的监督更趋合理和规范(盖浙生,2001)。伴随着新法案的实施,台湾的国民教育、高中职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财政制度改革应运而生,为台湾各阶段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 二、国民教育财政改革——国民教育经费基本需求的测算与编制 台湾《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的实施,核心的部分就是以教育的基本需求来编制和分配经费。因此,基本需求的界定和测算就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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